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卫办科教函〔2020〕483号) ... ... ... ... ... .. ...

2020-6-20 20:14|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902|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司

摘要: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 ...


3 风险管理

3.1 原则性要求

3.1.1 风险管理应贯穿车间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的全过程。

3.1.2 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应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管理目标;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和日常工作中;确保风险应对措施落实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

3.1.3 风险评估应由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对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设施设备及生产检验流程熟悉的人员(不限于本企业内)进行。

3.1.4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企业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依据。

3.1.5 风险管理所依据的资料及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应以国家主管部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或行业权威机构发布的指南、标准等为依据;任何新技术在使用前应经过充分验证,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1.6 风险评估报告应得到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对未列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名录的病原微生物的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时,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2 风险管理准备

3.2.1 企业应收集风险管理相关的资料,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病原微生物等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梳理,融入管理体系。

3.2.2 企业应充分考虑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核心关注点,收集并处理企业内外部环境相关的信息。

3.2.3 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不限于)人员分工和职责、时间安排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规定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应保存的记录以及与其它项目、过程和活动的关联等。

3.3 风险管理实施

3.3.1 风险评估

3.3.1.1 风险识别

  操作活动的风险识别应考虑(不限于)以下内容:

  a)生产操作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的特性,如: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反应)关系、致病性(包括急性与远期效应)、变异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与其他生物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相关实验数据、流行病学资料、预防和治疗方案等;

  b)单批次生产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操作量;

  c)生产工艺涉及的风险;

  d)产品检验涉及的风险;

    e)设施设备维护涉及的风险,特别是容器、管道、阀门等泄漏的风险;

  f)设施、设备、材料和外部服务等相关的风险;

  g)人员相关的风险;

  h)适用时,实验动物相关的风险;

  i)意外事件、事故带来的风险;

  j)病原微生物被误用和恶意使用等生物安保的风险;

k)化学、物理、辐射、电气、水灾、火灾、自然灾害等的风险;

l)信息安全相关的风险。

3.3.1.2 风险分析

  企业应对风险涉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析,并确定风险等级。

3.3.1.3 风险评价

  企业依据风险等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定风险是否可接受。当风险可接受时,应保持已有的生物安全措施;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消除、降低或控制风险。

3.3.2 风险应对

3.3.2.1 选择风险应对措施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不限于)

  a)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方面的要求;

  b)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果;

  c)选择几种应对措施,将其单独或组合使用;

  d)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对风险的认知和承受度,以及对某些风险应对措施的偏好。

3.3.2.2 风险应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无法满足所有风险的控制要求,应把监督和检查作为风险应对措施的组成部分,保证应对措施持续有效。

3.3.3 监督检查和再评估

3.3.3.1 应建立风险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以确保相关要求得到及时有效实施。

3.3.3.2 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或对风险评估报告复审,评估的周期应根据生产活动及风险特性而确定。

3.3.3.3 在以下情况(不限于)需要进行再评估:

  a)当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发生改变时;

b)当发生事件、事故时;

c) 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或改变已经过风险评估确认的生产工艺(包括病原微生物、生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材料、活动范围、管理等);

  d)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该再评估时。

3.3.4 文件、记录与报告

3.3.4.1 应建立并运行风险管理文件,以持续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实施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

3.3.4.2 应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记录。

3.3.4.3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 风险评估报告名称;

  b) 编写、审核、批准信息;

  c) 评估目的;

  d) 评估范围;

  e) 评估依据;

  f) 评估程序和方法;

  g) 评估内容;

  h) 评估结论。


4 防护水平分级

4.1根据车间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风险,将车间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和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

4.2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指用减毒株或弱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车间。

4.3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指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特定的菌(毒)株生产疫苗的车间。


5 机构与人员

5.1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5.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疫苗生产中的生物安全。

5.3企业应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不限于)生物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设施设备管理负责人。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估、审核并批准车间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等级;审核并批准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企业可设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提供生物安全相关的咨询、指导等,可聘任外部专家。

5.4 企业应设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生物安全管理事宜,当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时,具有立即停止相关生产活动的权限。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管理经验。生物安全负责人与车间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5.5企业应有部门负责落实生物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实施、监督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5.6 车间负责人应对车间生产活动和进入车间人员的生物安全负责。

5.7企业员工应熟知生物安全相关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承担个人责任,充分理解所从事工作的风险,自觉遵守相关文件规定。


6 车间与设施

6.1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与设施

   涉及低生物安全风险的车间与设施,应满足现有疫苗生产和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6.2 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与设施

6.2.1 选址及布局

6.2.1.1 车间的选址宜远离公共区域,应充分考虑车间对人群及环境的影响,应有可靠措施避免对外围的污染,满足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的要求。

6.2.1.2车间应为独立建筑物。车间按照生物安全风险分为防护区和非防护区,防护区应为相对独立区域,并有出入控制。

6.2.1.3防护区包括(不限于)防护服更换间、淋浴间、工作走廊、核心工作间(区)及其缓冲间、活毒废水处理区等。

6.2.1.4应将防护区内气压控制为相对室外大气负压。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核心工作间(区)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40Pa,与相邻工作走廊(或缓冲间)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5Pa,其余房间与室外方向上相邻相通房间的最小负压差应不小于10Pa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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