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卫办科教函〔2020〕483号) ... ... ... ... ... .. ...

2020-6-20 20:14|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903|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司

摘要: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新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建设、审批及运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 ...


10.7 危险材料运输

10.7.1 企业应当制定危险材料运输的政策与程序,包括危险材料在车间内、外及企业外部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国际规定要求。

10.7.2 企业应确保具有运输资质和能力的人员负责危险材料运输。

10.7.3 危险材料应置于安全、防漏的容器中,以确保不污染人员和环境的方式进行运输,并有可靠的安保措施。必要时,在运输过程中应备有个体防护装备及有效消毒剂。

10.7.4 企业外部的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按照国家、国际规定及标准使用具有防渗漏、防溢洒、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三层包装系统,并应有规范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等。

10.7.5 企业应建立并维持危险材料接收和运出清单,至少包括危险材料的性质、数量、交接时包装的状态、交接人、收发时间和地点等,确保危险材料出入的可追溯性。

10.7.6 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以及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运输前后均应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并核对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数量。

10.7.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地面运输应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0.7.8 应建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和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0.8应急管理

10.8.1应当结合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并注意与其他类别应急预案相衔接。

10.8.2应急措施的规定应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紧急情况和火灾、水灾、冰冻、地震、人为破坏等任何意外紧急情况,还应包括使留下的空建筑物处于尽可能安全状态的措施。

10.8.3应急程序应至少包括负责人、组织、应急通讯、报告内容、个体防护和应对程序、应急设备、撤离计划和路线、污染源隔离和消毒灭菌、人员隔离和救治、现场隔离和控制、风险沟通等内容。

10.8.4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10.8.5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应急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应急行动计划、撤离路线和紧急撤离的集合地点。

10.8.6每年应至少组织所有从业人员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一次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改善应急处置指导原则,改进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0.8.7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结合现场实际,开展事故报警、自救互救、初期处置、警戒疏散、人员引导、扩大应急等工作。


10.9消防安全

10.9.1 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所有人应当知晓岗位火灾危险性,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的能力。

10.9.2 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消防安全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

a)对车间人员的消防指导和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火灾隐患的识别和判断、正确的操作处置规程和火灾时应采取的措施等;

b)定期检查消火栓、报警系统、防火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状态;

c)定期检查用电安全;

d)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e)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一次)。

10.9.3 可燃气体或液体的库房尽量远离车间,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

10.9.4需要冷藏的可燃液体应存放在防爆(无火花)的冰箱中。

10.9.5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安装紧急关闭阀。

10.9.6车间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0 事故报告

10.10.1 企业应制定车间内生物安全事件、伤害、事故、职业相关疾病及潜在危险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对事故报告的规定要求。

10.10.2 所有的事故报告应形成书面文件,提交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并存档。适用时,报告应包括事实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影响范围、后果评估、采取的措施、所采取措施有效性的追踪、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及改进措施等。

10.10.3 车间内任何人员不得隐瞒车间内活动相关的事件、伤害、事故、职业相关疾病及潜在危险,应按国家规定时限内上报。


11 生物安保

11.1 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并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11.2 应将生物安保纳入风险管理范畴,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种、样品、潜在污染材料或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且留有管理记录。

11.3  企业应确保物理性安全保障设施能够有效实现生物安保。

11.4 应规定并落实人员进入及人员背景审查制度,确保人员访问受到控制,对进入人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1.5 应有专门安保人员提供外围防护的安全保障,安保人员应得到有效培训。

11.6 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11.7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威胁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发生违反生物安保规定的有关事件,应进行报告、记录并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12安全控制和持续改进

12.1不符合项纠正与控制

12.1.1企业应当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正确执行车间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程,防止不符合项的发生。

12.1.2企业应当建立车间生物安全不符合项分级、处理的管理文件,规定其分级、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流程,并有相应的记录。

12.1.3企业任何人员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当立即报告给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紧急处置。

12.1.4对严重不符合项(如可能造成感染事件或其他损害的),应立即终止生产/检验活动,封闭现场,启动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彻底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告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


12.2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2.2.1企业应当制定车间生物安全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文件,对生物安全的不符合项或安全隐患进行纠正和预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

12.2.2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文件,规定其评估、报告、记录、处理等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12.2.3生物安全负责人需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估,确认此措施不再产生生物安全风险影响。

12.2.4纠正和预防措施经过验证证实已消除影响不符合项的因素,报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启动生产/检验活动。


12.3 持续改进

12.3.1 企业应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审等活动定期评估安全管理体系。针对识别出的需改进之处,应制定改进方案和实施并监督。

12.3.2企业应及时将因改进措施所致的安全管理体系的任何改变文件化并实施。

12.3.3企业应有机制保证所有员工积极参加改进活动,并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机会。


12.4 内部审核

12.4.1 应根据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对所有管理要素和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证实管理体系的运作持续符合要求。

12.4.2 企业应当建立车间生物安全内部审核的管理文件,规定策划、组织、实施流程及审核范围、频次、方法及所需的文件。审核计划应由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核的结果提交企业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

12.4.3 正常情况下,应按不大于12个月的周期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每个要素进行内部审核。

12.4.4 员工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12.5 管理评审

12.5.1企业应建立管理评审制度,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全部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2.5.2需要时,管理评审应考虑以下内容(不限于):

a)   生物安全管理方针及目标;

b)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与维持;

c)   风险评估报告;

d)   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e)   前次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实施的情况;

f)   近期内部审核、外部评审的情况;

g)   生物安全检查报告;

h)   设施设备的状态报告;

i)   不符合项、事件、事故及其调查报告;

j)   前一年生物安全计划的落实情况、当年生物安全计划及所需

资源;

k)   国际、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更新与维持情况。

12.5.3 应记录管理评审的不符合发现及提出的措施,应将评审发现和作为评审输出的决定列入工作计划中。

12.5.4 正常情况下,应按不大于12个月的周期进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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