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抽样现场检查 6.2.1 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资质及相关材料,实地查看贮藏场所环境控制措施、运行状态及监控记录、存放标识等情况,现场查验包装标签标示的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内容,查验药品外观包装(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或假冒迹象等)。 6.2.2 现场检查中发现疑似药品质量问题情形时,可针对性抽样;如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潜在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或样品移交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6.3 抽样 6.3.1 现场抽样方法、抽样单元数(n)和抽样单元的确定 现场抽样方法、抽样单元数(n)和抽样单元的确定,可参照附4进行。 6.3.2 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规定的方法取样。除特殊情况外,应从未拆封的完整包装的样品中抽取,并对包装情况留存相关证据。 制剂、原料药的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可参照附5进行。 对于特殊样品可由抽样人员随机指定被抽样本,陪同或监督被抽样单位的质量人员现场抽样。
6.4 包装、签封、记录和信息报送 6.4.1 包装 每份样品应分别包装并封口,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保存。 6.4.2 签封 抽样人员应使用专用封签(见附1)签封样品,完整、准确填写封签内容,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指模;签封应达到保证无法调换样品的目的。 6.4.3 记录 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填写专用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附2)及《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附3),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指模。 在抽样过程中,可通过拍照、录像、留存相关票据的方式对抽样过程、样品信息、抽样环境等信息予以记录 6.4.4 信息报送 抽样人员完成现场抽样后,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抽样信息。
6.5 贮藏运输 6.5.1 样品在贮藏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贮藏运输条件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确保全程符合药品贮藏条件,保证样品不变质、不破损、不污染。 6.5.2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寄(送)至承检机构,需要委托他人运输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贮藏运输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必要时应签订运输、贮藏条件保障协议,避免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错递、污染变质等问题。 6.5.3 特殊药品的贮藏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4 根据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求,应将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随样品寄(送)至承检机构。
7 样品购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购买样品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限和支付单位(可以是抽检组织部门、抽样单位、检验单位等)。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并填报购样信息后,收款单位(可以是使用单位、销售单位、生产单位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应在规定时限内凭相关票据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规定的结算方式提请结算,超出结算时限的,作为自愿放弃有关权利处理,视作无偿提供样品。支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结算。 7.1 结算方式 现场结算。抽样人员在抽样时以刷银行卡等方式现场结算购样费用,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标明,并由被抽样单位向抽样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凭证由抽样单位留存。 非现场结算。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单位按照《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的价格,向被抽样单位支付购样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持有人结算。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凭《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进货单位申请补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凭补货时传递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提请结算,并向支付单位开具相关票据,支付单位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样品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其他结算方式。经组织当次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可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及协商的价格完成购样,但必须留存相关的依据和凭证,并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注明。 7.2 支付价格 向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支付的,一般以抽样时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的,一般以该样品的出厂价格为准。支付价格由收款单位如实提供。 7.3 其他事项 抽样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样品无法检验的,仍应支付购样费用。 收款单位应根据药品抽检任务性质和要求,向支付单位分别开具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相对应的票据,避免混淆。 7.4 信息填报 抽样人员在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抽样信息或在抽样系统中在线填报时,应准确填写结算方式、样品单价、总价等购样所需信息。
附:1.样品封签 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3.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 4.现场抽样的有关参考方法 5.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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