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 ...

2020-8-11 11:22|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806|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 第一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二节 中医诊所,第三节 中医医疗广告法。律依据:《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实际设置与备案事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对与《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备案事项不符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与登记备案事项不符的实际设置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是否与登记备案事项相一致,是否及时对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以及违法行为的时间、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等。向执业人员和患者询问证实违法事实。

(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诊所备案证》,辨识真伪,认真核对《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中的人员、名称、地址等是否与实际设置相一致。询问相关执业人员是否存在出卖、转让或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B.《中医诊所备案证》出卖、转让、出借给其他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伪造《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执业的机构,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立即移交给公安部门。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存在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情况的诊所,对《中医诊所备案证》、医学文书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记载事项中的人员、名称、地址等不相一致的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诊所负责人是否存在出卖、转让或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

2.开展执业活动的备案范围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诊所是否按照登记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执业,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门诊日志、医学文书、配备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药品等。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中医诊所开展执业活动

B.执业活动超出登记备案范围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备案诊疗范围诊治的患者信息、诊治疾病、治疗方法及技术、诊治医师、就诊时间等;对门诊日志、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诊室内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药品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在登记备案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设施、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向执业人员和患者询问证实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3.停止开展执业活动情况

1)检查方法

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询问周围居民该机构是否停止执业。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中医诊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

B.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未开展执业活动时间、原因等;对门诊日志、出具的医学文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提取纸质或电脑中的相关收费记录,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该机构是否开展诊疗活动,停止执业时间。向附近居民询问证实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违法事实。

四、法律适用

(一)中医诊所未按要求备案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医诊所出具虚假备案材料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中医诊所实际设置与备案事项不一致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中医诊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中医诊所的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中医医疗广告

一、检查依据

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情况。

1.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否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2.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是否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应立即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1.检查方法

通过部门移交、投诉举报等渠道取得线索,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查看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同意书,并核对批准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内容是否相符合。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2)未取得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实际发布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相符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医疗广告的内容;对刊登在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媒介的医疗广告,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在电视媒体上播出的医疗广告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发布医疗广告机构负责人是否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是否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同意书,审查内容是什么,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与审查内容相符。

四、法律适用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九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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