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1.1 为指导《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20﹞0735号)实施,加强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为综合医院 “平疫结合”建设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措施,特编制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其他“平疫结合”项目、承担疫情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可参考执行。 1.3 “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以下简称“平疫结合”区)项目的建设,除参考本导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布局,将疫情救治定点医院设定列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中。在制订呼吸道传染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以“平战结合、分层分类、高效协作”为原则,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 2.2疫情救治定点医院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平时做好公共卫生科研相关工作,加强应急储备、日常实战演练和培训任务。重大疫情发生时快速反应,承担区域内重大疫情患者集中救治任务。其他医院应当结合区域重大疫情救治规划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在重大疫情救治工作中承担的筛查留观、住院救治等的具体任务及规模。结合自身实际能力,重点加强早期筛查、隔离和转诊能力。 2.3 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建设应当选择独立院区或现有院区内相对独立的区域、建筑,作为“平疫结合”区承担重大疫情应急救治任务。“平疫结合”区应当兼顾平时与疫情时的医疗服务内容,充分利用发热门诊、感染疾病科病房等建筑设施。 2.4 新建“平疫结合”区应当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机电系统配置上做到“平疫结合”,满足结构、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要求。在符合平时医疗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满足疫情时快速转换、开展疫情救治的需要。 2.5 改造建设的“平疫结合”区应当按照“完善功能、补齐短板”的原则,在对现有院区功能流程合理整合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平时及疫情时的功能设置,开展针对性建筑设施改造,以及疫情时快速转换方案。 2.6 “平疫结合”区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流程要求,做好洁污分流、医患分流规划,确保合理组织气流,避免流线交叉。预留功能转化基础条件,制订转化方案。转化方案应当施工方便、快捷,宜选择可拼装的板材等材料快速完成由平时功能向疫情时功能的调整。 2.7 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提升综合医院“平疫结合”的智慧化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院信息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智慧型医院建设。 3.1 “平疫结合”区应当相对独立,其住院救治功能区域应当与其他建筑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的有关规定。同时与医院其他功能区域保持必要、便捷联系。 3.2 “平疫结合”区疫情期间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便于区域封闭管理。出入口附近宜设置救护车辆洗消场地,满足疫情时车辆、人员的清洗、消毒等需要。 3.3 “平疫结合”区附近预留用地,并预留机电系统管线接口,满足疫情时快速扩展的需要。 3.4 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暂存用房等设施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与医疗业务用房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1 一般规定 4.1.1 “平疫结合”区应当结合实际,合理配置与所承担任务匹配的门急诊、检验、检查、手术、重症监护、住院等医疗功能,兼顾平时使用。部分功能可采取移动设施或通过临时搭建的方式实现。 4.1.2 “平疫结合”区应当合理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合理规划医护人员、患者、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流线。 4.2 急诊部 4.2.1急诊部宜与“平疫结合”区保持便捷的交通联系。 4.2.2 急诊部主入口附近宜设置必要场地,满足疫情时人流分诊、筛查需要。 4.2.3 急诊部入口附近应当设置预检和隔离诊室,隔离诊室直接对外开门,便于患者转运。 4.3 门诊部 4.3.1 门诊部主入口附近宜设置必要场地,满足疫情时人流分诊、筛查需要。 4.3.2 门诊部主入口处应当预留预检、筛查区域。 4.3.3 “平疫结合”区的门诊功能区应当与发热门诊有机组合,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发热门诊的建设要求。 4.4 医技科室 4.4.1 “平疫结合”区影像、检验、手术、重症监护等医技科室的设置与建设在满足疫情时救治功能的同时,应当充分提高平时利用效率。 4.4.2 “平疫结合”区的医技科室应当与其门诊、住院部保持便捷联系。可统筹安排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统一组织人流、物流流线。 4.5 住院部 4.5.1 “平疫结合”区的住院部平时宜作为感染疾病科病房,有效提高平时利用效率。 4.5.2 “平疫结合”区住院部应当相对独立、设单独出入口。 4.5.3 “平疫结合”区住院部采用“三区两通道”的布局方式,可统筹安排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病房宜设置卫生间和医护缓冲间。 4.6 后勤保障 4.6.1 新建综合医院设备机房应当预留设备容量和空间,疫情时可以增加设备、扩大容量,满足应急医疗设施建设等需求。 4.6.2 “平疫结合”区宜设置独立的设备机房和设施,满足疫情期间独立运转需要。 4.6.3 应当根据承担职责设置必要的库房,满足防疫物资储存的需求。 4.6.4 应当设置独立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暂存区域,并预留疫情时相对独立的传染性医疗垃圾暂存间。 4.6.5 宜预留相对独立的太平间空间,疫情时可独立使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平疫结合”区的给水排水系统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 51188)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综合医院的安全评价结果应当达到安全级别; 2.中小型医院当“平疫结合”用床位数小于50张床时,安全评价结果应当达到较安全级别。 5.1.2 “平疫结合”区的给水排水工程平时应当满足高效运行,疫情时应当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5.1.3 给水排水管道穿越楼板、墙处应当采取密封措施,防止不同空间的空气相互渗透,联通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墙上的开孔应当采用强化密封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穿越楼板和墙处设置套管,套管应当在楼板、墙中预埋或预制,实现密封; 2.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当采用柔性材料填充密实; 3.套管的两侧应当设置扣板,并用工程胶密实; 4.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应当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5.1.4 “平疫结合”区的给水、排水等系统宜独立设置,以满足独立运行的要求。当独立设置不能满足经济合理性要求时,“平疫结合”区的给水与院区系统连接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满足“平疫结合”区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5.2 给水和热水 5.2.1 “平疫结合”区医务人员的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中规定值的1.2至1.3倍确定,患者的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宜按该标准的1.1至1.2倍确定。 5.2.2 室内给水系统宜分区供水,疫情时及时转换为疫情供水模式,疫情时作为传染病区的给水系统应当采用断流水箱供水。 5.2.3 “平疫结合”区的给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污染回流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洁区与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给水宜各自独立,当无法独立时,向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供水的给水道上应当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倒流防止器应当设置清洁区。 5.2.4 用水点或卫生器具均应当设置维修阀门。维修阀门应当采用截止阀,并设置标识。 5.2.5 卫生器具的选择应用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水龙头宜采用单柄水龙头,且不宜采用充气式; 2.医生用洗涤水龙头应当采用自动、脚动和膝动开关,当必须采用肘动开关时,其手柄的长度不应小于160mm; 3.卫生器具应当具有防喷溅和防粘结的功能;卫生器具材料应当耐酸腐蚀、易清洁。 5.3 排水 5.3.1 排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规定值的0.7倍; 2.地漏应当采用水封补水措施,并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5.3.2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高度超过两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十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m。 5.3.3 卫生器具排水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5.3.4 地漏的通水能力应当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采用无水封地漏加P型存水弯;应当采用水封补水措施,并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5.3.5 “平疫结合”病区的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当设置高效过滤器过滤或采取消毒处理。 5.3.6 排水管道应当进行闭水试验,且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的措施。 5.3.7 “平疫结合”区室外污水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无检查井的管道进行连接,通气管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清扫口的间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3.8 “平疫结合”住院部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当满足在器具处进行消毒的要求。 5.4 污水处理 5.4.1 “平疫结合”区的污水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采取柔性设计原则,平时满足医院高效运行的要求,疫情期间满足不同疫情细菌和病毒的处理要求; 2.处理工艺应当采用双级强化消毒工艺; 3.处理设施应当耐腐蚀和耐高温的要求。 5.4.2 污水处理池应当密闭,尾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