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 ...

2020-8-23 14:16|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1604|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为指导《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20﹞0735号)实施,加强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为综合医院 “平疫结合”建设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措施,特编制本导则。本导则适用于“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 ...



  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平疫结合”区应当根据医院在区域重大疫情救治规划中的定位,相应采取符合平疫转换要求的通风空调措施。
  6.1.2 通风空调系统应当平疫结合统筹设计,避免平、疫两套系统共存。 
  6.1.3 “平疫结合”区应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送风(新风)、排风系统宜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设置独立系统。当系统分三区设置有困难时,清洁区应当独立设置,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可合用系统,但应单独设置分支管,并在两个区总分支管上设置与送、排风机连锁的电动密闭风阀。
  6.1.4 “平疫结合”区的通风、空调风管应当按疫情时的风量设计布置。
  6.1.5 “平疫结合”区的通风、空调设备机房布置应当满足疫情时设备安装、检修的空间要求;通风、空调设备按平时使用设置。
  6.1.6 疫情时通风系统应当控制各区域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半污染区、污染区单向流动。
  6.1.7 “平疫结合”区疫情时清洁区最小新风量宜为3次/h,半污染区、污染区最小新风量宜为6次/h。
  6.1.8 清洁区新风至少应当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过滤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相关规定。疫情时半污染区、污染区的送风至少应当经过粗效、中效、亚高效三级过滤,排风应当经过高效过滤。
  6.1.9 送风(新风)机组出口及排风机组进口应当设置与风机联动的电动密闭风阀。
  6.1.10 送风系统、排风系统内的各级空气过滤器应当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在排风口部的过滤器,每个排风系统最少应当设置1个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6.1.11 半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机应当设置在室外,并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
  6.1.12 半污染区、污染区排风系统的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风口与送风系统取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当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排风口应当高于屋面不小于3m,风口设锥形风帽高空排放。
  6.1.13 清洁区、半污染区房间送风、排风口宜上送下排,也可上送上排。送风、排风口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使清洁空气首先流经医护人员区域。
  6.1.14 疫情时的负压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病房(ICU)应当采用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其他区域在设有新风、排风的基础上宜采用热泵型分体空调机、风机盘管等各室独立空调形式,各室独立空调机安装位置应当注意减小其送风对室内气流的影响。
  6.1.15 半污染区、污染区空调的冷凝水应当分区集中收集,并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排入污废水系统统一处理。
  6.2 门急诊部及医技科室
  6.2.1 “平疫结合”区的门急诊区,其污染区平时设计最小新风量宜为3次/h,疫情时最小新风量宜为6次/h。
  6.2.2 “平疫结合”区的DR、CT等放射检查室,平时新风量不宜小于3次/h,疫情时不宜小于6次/h。
  6.2.3  PCR实验室各房间应当严格控制压力梯度,空气压力依次按标本制备区、扩增区、分析区顺序递减,分析区应为负压。PCR通风系统宜自成独立系统,疫情时宜按增强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计。
  6.3 住院部
  6.3.1 “平疫结合”区的护理单元平时宜微正压设计,疫情期间应当转换为负压。“平疫结合”的病房送风、排风系统不得采用竖向多楼层共用系统。
  6.3.2 平时病房最小新风量宜为2次/h,疫情时病房新风量按以下设计:
  1.负压病房最小新风量应当按6次/h或60升/s床计算,取两者中较大者。
  2.负压隔离病房最小新风量应当按12次/h或160升/s计算,取两者中较大者。
  6.3.3 病房双人间送风口应当设于病房医护人员入口附近顶部,排风口应当设于与送风口相对远侧病人床头下侧。单人间送风口宜设在床尾的顶部,排风口设在与送风口相对的床头下侧。
  6.3.4 平时病房及其卫生间排风不设置风口过滤器。疫情时的负压病房及其卫生间的排风宜在排风机组内设置粗、中、高效空气过滤器;负压隔离病房及其卫生间、重症监护病房(ICU)排风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应当安装在房间排风口部。
  6.3.5 疫情时,负压病房与其相邻相通的缓冲间、缓冲间与医护走廊宜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每间负压病房在疫情改造时宜在医护走廊门口视线高度安装微压差显示装置,并标示出安全压差范围。
  6.3.6 病房内卫生间不做更低负压要求,只设排风,保证病房向卫生间定向气流。
  6.3.7 每间病房及其卫生间的送风、排风管上应当安装电动密闭阀,电动密闭阀宜设置在病房外。
  6.4 重症监护病房
  6.4.1 “平疫结合”的重症监护病房平时宜正压设计,疫情期间应当转换为负压。
  6.4.2 平时重症监护病房最小送风量应当按12次/h计算。空调系统设粗效、中效、高效三级过滤,高效过滤设在送风口。
  6.4.3 重症监护病房平时宜采用全空气系统,气流组织为上送下回,回风口设置在床头部下侧,并设置中效过滤器。疫情期间转换为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利用平时回风口转换为疫情期间的排风口,口部尺寸应当按疫情期间排风量计算,口部结构应能方便快捷安装高效过滤器。
  6.4.4 空调机组、排风机“平疫共用”,利用平时全空气空调系统转化为全新风直流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应当考虑其冷、热盘管容量及防冻措施等;排风机设置变频设计,并选用性能曲线陡峭,风压变化大风量变化小的风机,按疫情需求设置。
  6.5 手术室

  6.5.1 “平疫结合”区手术部,平时手术室按正压设计。手术部根据需要应当至少设置一间可转化为负压的全新风直流手术室,供疫情时使用,疫情时的排风管及排风机平时宜安装到位。疫情时负压手术室顶棚排风入口以及室内回风口处均安装高效过滤器,并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关断回风管,打开排风管,启动排风机。手术室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七、电气与智能化
  7.1 电气
  7.1.1 “平疫结合”区的重症监护病房、负压手术室、护理单元、检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等区域应当按一级负荷设计;新建项目应当由市政引入双重10KV电源供电,改造项目应当由院区变电所不同的低压母线引出两路电源供电。
  7.1.2 “平疫结合”区的重症监护病房、负压手术室、护理单元的医疗设备、照明、通风系统用电应当按一级特别重要负荷设计;检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的实验设备、照明、通风系统用电应当按一级特别重要负荷设计。新建项目应当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院区内现有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预留市政发电车的接口。
  7.1.3 医院的变配电所或“平疫结合”区配电室宜在室外合适位置设置市政发电车的接口。
  7.1.4 新建医院的变配电所应当为“平疫结合”区预留用地和足够的用电容量及出线开关,变配电所至“平疫结合”区预留用地的线路宜采用管、井结合的敷设方式,管、井宜在平时施工完成。
  7.1.5 各区域应按不同的负荷类型分回路供电,并应当满足疫情时的负荷容量需求。
  7.1.6 重症监护病房、负压手术室为2类医疗场所,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的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应当采用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供电,并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做应急电源。
  7.1.7 “平疫结合”区护理单元内的设备带或吊塔应当按床位设置独立供电回路。
  7.1.8 检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宜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做应急电源。
  7.1.9 各区域宜设置专用配电间安装本区域配电设备,配电间应当设置在污染区外。
  7.1.10 电缆应当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平疫结合”区的重症监护病房、负压手术室、检验室、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等区域穿过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当加套管或采用专用电缆穿墙装置,管内采用无腐蚀、不燃、弹性材料封堵。
  7.1.11 照明设计宜采用LED照明光源,光源色温不宜大于4000K,一般显色指数Ra应当大于80;“平疫结合”区的照度、防眩光措施等应当满足疫情时的使用需求。
  7.1.12 “平疫结合”区的护理单元应当设置固定或移动紫外线灯等消毒设施,其控制开关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误操作。
  7.2 智能化
  7.2.1 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和《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等现行设计规范,“平疫结合”区的智能化设计重点为护理单元、重症监护病房、负压手术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特殊功能区域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医院整体的智能化集成系统,以及物联网、人工智能助力疫情救治的技术应用。
  7.2.2 应当根据“平疫结合”医疗流程特点,采用非接触方式,对“平疫结合”区出入口独立控制,实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间人流、物流的有效控制。紧急情况下,应当能控制相应区域出入口处于开启状态。
  7.2.3 医院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当预留负压区域各送排风机启停联锁控制节点、各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压差监控节点。转换后在设备监控值班室或护士站实现负压病区污染区及半污染区的压差监视和声光报警装置,病房门口宜设灯光警示。
  7.2.4 “平疫结合”区应当依据规范设置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以满足医院内网和外网信息插座的需求。
  7.2.5 “平疫结合”区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和消防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
  7.2.6 综合医院病区应当按“平疫结合”要求,在负压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设置病人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语音或视频双向通讯,便于护士站远程监控,减少被感染风险。
  7.2.7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并充分利用远程会诊系统,提升危重症患者治疗效果。宜设置会诊室、远程会诊终端,采用液晶电视或电脑作为视频和音频发布端,并设置会议摄像机、麦克风、扩音器等,实现视频及音频采集。
  7.2.8 应当采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负压手术室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及压差进行监控。
  7.2.9 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宜在发热门诊区采用智能化体温测量,实现智能化预检分诊和筛查;宜在污染区采用智能机器人配送药品、医疗器械、餐食等工作,减少感染风险。                                                                                  
  7.2.10 “平疫结合”区附近预留用地应当预留信息、通信等接入条件。

  7.2.11 根据疫情救治需要,“平疫结合”区宜设置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管理部门的专用通信接口。

  八、医用气体
  8.1 医用气体气源 
  8.1.1 供“平疫结合”区使用的医用氧气、医用空气可与医院其他区域合用气体站房,气体站房应当有扩建端,预留疫情时扩建余地。医用氧气、医用空气气源站房应当远离医院污染区域。 
  8.1.2 “平疫结合”区应当在污染区设置独立的医用真空汇专供其使用,且医用真空泵的设置应当能满足疫情期间最大用量要求。
  8.1.3“平疫结合”区需要的其他医用气体,可根据使用特点,统筹考虑平时与疫情时的使用。如单独设置气源,独立气源设备供气量应当满足疫情期间最大用量。
  8.1.4“平疫结合”区医用空气、医用真空气源设备计算流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附录B中的有关参数。医用氧气气源流量计算应当从末端患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使用有创、无创呼吸机及经鼻高流量等设备时需要的最大氧气流量。标准氧疗终端平均流量推荐值宜取5~6L/min;高流量输氧终端平均流量推荐值宜取15~25L/min;重症监护病床每个终端平均流量推荐值宜取20~30L/min;护理单元氧气末端同时使用系数推荐值宜取0.7~0.9;重症监护病房氧气末端同时使用系数推荐值宜取0.8~1.0。
  8.1.5 “平疫结合”区真空泵不应使用液环式真空泵。真空泵吸入口应当设置细菌过滤器,过滤器应当有备用。医用真空泵的排放气体应当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大气,排气口不应位于医用空气进气口的上风口附近,与空调通风系统进风口的间距不得小于20m且不低于地面5m。医用真空系统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处理。
  8.1.6 新建医用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全无油压缩机系统,并应当设置细菌过滤器。
  8.1.7 医用气体供应源应当设置应急备用电源,并设置独立的配电柜与供电系统连接。
  8.2 医用气体管道阀门及终端
  8.2.1 “平疫结合”区医用气体管道应当由气源处单独接出。
  8.2.2 “平疫结合”区医用气体管道支干管管径均应能满足疫情时峰值流量供应需求。
  8.2.3 当疫情发生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平疫结合”区供气压力至0.45~0.55MPa,来加大管道气体流通量,满足终端用量及使用压力要求。
  8.2.4 进入污染区的医用氧气、医用空气、其他气体的供气主管上应当设置止回装置,止回装置应当靠近污染区。医用真空管道以及附件不得穿越清洁区。
  8.2.5 医用气体管道穿墙、楼板、建筑物基础及各不同功能分区时应当设套管,套管内气体管道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填实,套管两端应当有封盖。
  8.2.6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铜管材料与规格,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YS/T 650)的有关规定。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不锈钢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管》(GB/T 14976)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相关规定。
  8.2.7 “平疫结合”区医用氧气、医用空气管道均应进行10%的射线照相检测,其质量不低于Ⅲ级。
  8.2.8 医用气体管道均应做100%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8.2.9 医用气体终端在设备材料供应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规范统一,以免由于终端接口不统一造成的误插事故。
  8.2.10 “平疫结合”区各科室医用气体终端设置数量应当满足不间断使用需求。
  8.3 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8.3.1 “平疫结合”区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应设置气源、区域报警器和压力、流量监测,报警信号、压力、流量监测信号应接至楼控系统或医用气体集中监测报警系统。

  8.3.2 “平疫结合”区在护士站或有其他人员监视的区域设置医用气体区域报警器,显示该区域医用气体系统压力,同时设置声、光报警。

  九、运行与维护
  9.1 承担疫情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应当结合基础设施条件和日常使用情况,及时完善疫情转化方案,并制订平时及疫情时的运行管理方案。
  9.2 承担疫情救治任务的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储备必要的设备及物资,满足疫情时运行的基本要求。
  9.3 承担疫情救治任务的医院应当定期检查相应系统、设备的状态,并定期开展必要的演习,保证各系统、设备及应急处置体系处于正常状态。
12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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