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