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1.未公开的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资料; 2.中医药重大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中的关键技术、药物配方; 3.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中药和传统的中成药的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和药物配方; 4.解放后尚未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 5.野生药材资源的蕴藏量及有关资料; 6.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7.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饲养、栽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 8.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储备及运输中的秘密事项; 9.中医药师、士晋升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10.涉外贸易或合作的谈判意图和标底; 11.中医药涉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条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的配方、生产工艺技术; 2.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合成品的配方、工艺技术。 (二)机密级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经济贸易的发展规划、计划; 2.未公布的中医药产品价格改革及调整方案; 3.传统中成药的特殊生产工艺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关键技术(含中成药前处理的炮制技术); 4.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技术转让的谈判意图以及面向国际招标的标底; 5.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饲养、裁培及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技术; 6.国家级和部级中医药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关键技术; 7.国家战备中药的储备点和储备计划; 8.中医药师、士国家级和省级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秘密级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中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及医疗制度改革意见; 2.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药材资源蕴藏量及分布资料; 3.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中医药项目中的关键技术或药物配方; 4.已经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的技术诀窍及可能成为专利项目的技术内容; 5.经县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验证,并经省、部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有特殊效果的民间单、验、秘方及诊疗技术诀窍; 6.全国中药产品质量数据库资料; 7.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或潜力的中药生产关键工艺技术及药物配方; 8.解放后尚未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在进行研究中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古籍文献; 9.未公开的全国中药产、购、销、存及对外贸易统计资料; 10.军需、战备、疫情用中药的运输方案及运输流向; 11.对外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2.通过非公开途径取得的国外科学技术(含资料、样品、样机)及其来源; 13.国外已有,但实行技术保密,我国通过研究取得重要进展的技术内容; 14.未公开的全国中医药事业、基本建设的基本情况报表及设备装备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中医药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动、植物繁殖材料及标本; 2.著名中医未公开发表的医案、医话手稿、经验以及模拟其思路设计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3.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文物; 4.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情报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民族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5月17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