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