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更广泛地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对郑州市卫生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中,对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资质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鼓励西医学习中医,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