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级护理天数:患者住院期间接受一级护理的天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3)二级护理天数:患者住院期间接受二级护理的天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4)三级护理天数:患者住院期间接受三级护理的天数。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32.离院方式:患者本次住院离开医院的方式,主要包括: (1)医嘱离院(代码1):患者本次治疗结束后,按照医嘱要求出院,回到住地进一步康复等情况。 (2)医嘱转院(代码2):指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将患者转往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医疗机构明确,需要填写转入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对应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码。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代码为3):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诊疗、康复,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如果接收患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确,需要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名称和对应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码。 (4)非医嘱离院(代码4):患者未按照医嘱要求而自动离院,如:患者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但患者出于个人原因要求出院,此种出院并非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属于非医嘱离院。 (5)死亡(代码5):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 (6)其他(代码9):除上述5种出院去向之外的其他情况。 33.是否有31天内再住院计划:患者本次住院出院后31天内是否有诊疗需要的再住院安排。若有再住院计划,则需填写目的。 34.主诊医师名称*:对于某一参保患者直接负责并且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最高级别医师。 35.主诊医师代码*:主诊医师在《医保医师代码》中的代码。 (四)医疗付费信息数据指标。 医疗付费信息部分:95项数据指标,主要反映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结账时的实际医疗费用。医疗收费信息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票据代码: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出具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的票据代码。 3.票据号码: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出具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的票据流水号。 4.结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当次结算费用的起止时间。 5.金额合计: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当次结算费用的总和。其中,甲类、乙类、自费、其他按相关政策填写。 金额合计含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费、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和其他费14类。填报口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映射归集填写(此填报口径另行下发)。 6.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8.大病保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 9.医疗救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额。 10.公务员医疗补助: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金额。 11.大额补充: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12.企业补充: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企业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13.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以及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14.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5.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16.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17.医保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性质和特征,将医疗服务划分为不同的付费单元并确定付费标准的措施,分为:1.按项目付费、2.按单病种付费、3.按病种分值付费、4.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5.按床日付费、6.按人头付费……,如“7.按定额”。
说明一:主要诊断选择要求 主要诊断选择要求: 1.主要诊断定义:经医疗机构诊治确定的导致患者本次住院就医主要原因的疾病(或健康状况)。 2.主要诊断一般应该是: (1)消耗医疗资源最多。 (2)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 (3)影响住院时间最长。 3.除下列规则中特殊约定的要求外,原则上“入院病情”为“4”的诊断不应作为主要诊断。 4.一般情况下,有手术治疗的患者的主要诊断要与主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相一致。 5.急诊手术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6.择期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应作为其他诊断填写,而不应作为主要诊断。 7.择期手术前出现的并发症,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原则2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8.当住院是为了治疗手术和其它治疗的并发症时,该并发症作为主要诊断。当该并发症被编在T80-T88系列时,由于编码在描述并发症方面缺少必要的特性,需要另编码对该并发症进行说明。 9.当诊断不清时,主要诊断可以是疾病、损伤、中毒、体征、症状、异常发现,或者其它影响健康状态的因素。 10.当症状、体征和不确定情况有相关的明确诊断时,该诊断应作为主要诊断。而ICD-10第十八章中的症状、体征和不确定情况则不能作为主要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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