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