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地方考核还应当符合本省(区、市)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 财政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国务院农民工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原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及地方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开展绩效考核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每年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可计入国家及地方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省级、地市级考核的对象包括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县级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上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组织的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45分和25分,县级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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