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 ) ... ...

2018-8-17 13:04|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708|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附考核指标体系 省级、地市级参考和县级 ...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国家级实施抽查考核,根据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地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分级组织考核工作,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考核机制的建立。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省级对地市级、地市级对县级的年度考核均应当覆盖100%的辖区。省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市至少抽查2个县区,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市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地市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省级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

    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县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地方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需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实施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进展汇报,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考核地区、机构的项目自查考核情况。

    在被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的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管理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地区、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由被考核地区、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考核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考核数据、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告。整理保存考核过程资料,总结考核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六、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各地要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通报国家级考核结果,并抄送各省级医改办。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各地均应当建立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当不低于95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考核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将国家级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扣减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省份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按比例扣减补助经费,扣减部分由各省地方财政补足。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

    (三)规范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地区、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考核纪律,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附件: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地市级参考).doc 

    2.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县级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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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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