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号)

2023-4-20 21:43|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805|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中医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310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诊疗科目

  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二、人员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设备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房屋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延伸阅读1:

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 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121

  

提醒:此文件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已被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附件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的所替代




延伸阅读2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12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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