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 ...

2018-8-17 20:13|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721| 评论: 0

摘要: 卫监督发〔2005〕156号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技厅(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联(后)勤部(管理保障部,直工部,院、校务部)卫生部(局、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抓紧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卫生部(军队单位报总后卫生部)。
                               卫 生 部     科 技 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治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治理条例》、《护士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治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厉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治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治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治理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厉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副局长)
  成 员: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孙塑伦(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吴明山(公安部)、杨春玲(监察部)、李普(科技部)、吕吉云(总后卫生部)、侯冬虹(武警后勤部卫生部)、赵同刚、王大方、毛群安、王苏阳、汪建荣、张朝阳、苏志、张宗久、郝阳、王玉洵、张德英、于修成、南俊华(卫生部)。

  (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赵同刚(卫生部)
  副主任:毛群安(卫生部)
  张世琨(国家人口计生委)
  许志仁(国家中医药治理局)
  张宗久(卫生部)
  苏 志(卫生部)
  成 员:王巧梅(国家人口计生委)、刘文武(国家中医药治理局)、魏峥(公安部)、 段春曦(监察部)、翟立新(科技部)、李芳(总后卫生部)、张咏(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关跃进、邓海华、于世利、赵宁、王雪涛、王斌、段冬梅、孙新华、刘小波、高光明、刘爽、吕荷叶(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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