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 ... ...

2020-9-16 14:48|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2476|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南4.居家医学观察指南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7.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8.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1. 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2.聚集性疫情病例关键信息登记表5.密切接触者医学登 ...


六、疫情处置

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标准,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动态调整疫情风险等级并及时公布,按照“早、小、严、实”处理原则做好疫情处置。

(一)低风险地区。应 当 落实 常态化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处置相关准备。

(二)中风险地区。在做好低风险地区相关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1.划定防控区域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以最小防控单元(如学校以班级、楼房以单元、工厂以工作间、工作场所以办公室、农村以户为最小单元)划定防控区域。适度限制一定范围内的聚集性活动。

2.启动强化监测。出现感染来源不明病例时,确定在 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机构,有传播风险的场所、单位和社区开展重点人群的强化监测。时限为自疫情发现开始,持续至末例病例报告后 14 天。

1 )医疗机构监测。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须对所有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的门诊及住院病例及时采样检测;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的所有医务人员及院内其他工作人员及时采样检测;对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或住院期间慢性基础性疾病加重的患者及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

2 )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监测。在 农贸市场、 学校和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和机构中,对可能有感染风险的 范围进行评估,确定可能有感染风险的人员,并进行采样检测。

3 )社区主动排查。在防控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逐户排查,对近 14 天内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按规定及时送 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核酸检测和诊治。

4 )风险人群核酸检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感染风险 评估结果 ,确定 风险人 群范围 ,根据感染风险大小确定检测优先次序。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以及有共同暴露史人群要尽早开展检测;其次对报告疫情小区人员、疫情发生地周边小区人员以及区域内快递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人员开展检测 。统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有资质社会检测机构资源,为 其他“愿检尽检”人群 提供检测服务。

3.终末消毒。对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交通工具和 重点 场所等环境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

(三)高风险地区。在落实中风险地区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防控区域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以学校、楼房、工厂、工作场所、自然村为最小单元划定防控区域。

2.全面排查。组织开展入户全面排查,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及时送 定点医疗机构 排查和诊治。

3.限 制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或停止一定范围内的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关闭 相关场所。

4.区域管控。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管控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区域封锁,限制人员进出。在最后一例病例确诊后 14 天区域内无本地新增确诊病例时,可解除封锁。

5.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做好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隔离管理等准备与部署。

七、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采集实验室检测标本。承担标本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 有资质社会检测机构 应当在12 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标本采 集、运送、存储和检测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见附件6 )执行。

各地区聚集性疫情病例,以及境外输入病例的所有原始标本应当送至中国疾控中心进 行复核。各地发生的首例和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以及环境监测发现的阳性标本,应当开展基因测序等溯源工作。

八、境外疫情输入防控

(一)入境人员转运。口岸所在地 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部门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 的 人员及时转运至 定点医疗机构 ,将密切接触者和非“四类”人员(边民、外交、从事重要经贸、 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分别转运至不同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二)入境四类人员管理。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当 在 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符合出院标准,出院后建议继续进行 14 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疑似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并通过采样检测进行确诊或排除。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相应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入境后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观察期 间出现异常症状者,按规定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三)入境非四类人员的管理。 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全部由第一入境点所在省份实施入境后核酸检测并开展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 7+7 2+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 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 上 在进入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点的第5 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 7 天,并于隔离期满14 天后自愿自费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四)信息沟通与共享。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入境口岸海关、移民边检、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信息沟通,建立入境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 14 天内国别旅行史等信息的全量数据库,动态更新14 天观察期内人员信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健康行程码管理,强化入境人员入境后的 14天健康监测。确保入境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

九、重点环节防控

(一)医疗机构防控。加强院内感染防控, 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和空气等的清洁与消毒以及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分区管理要求, 严格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病房陪护探视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和聚集性疫情。落实医务人员防护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

(二)特定场所消毒和人员防护。做好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家庭、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病区及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和参与病例转运 、尸体处理、环境清洁消毒、标本采集和实验室工作等特定人群的防护,具体按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附件 7 )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附件 8 )执行。

(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各地要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农贸市场、商场、公共卫生间等 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措施。

(四)冷链食品加工和交易场所。对辖区内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和交易市场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场所卫生学要求,改进生产、加工与交易环境卫生 条件,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护措施和健康状况监测,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 。

(五 )企事业单位。 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返岗复工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加强排查识别,防止风险人员外出。

(六 )学校、托幼机构。 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教职员工和学生、幼儿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复学复园后要指导做好返校师生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及教室的通风、消毒等工作,督促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防控措施。

(七 )密闭式文化休闲娱乐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休闲娱乐场所,采取限量开放、预约开放、错峰开放、有序开放,加强全流程监管,及时疏导,避免聚集。严格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

(八 )特殊机构。 指 导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机构进一步规范人员进出管理,严格通风、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健康监测与管理,做好失能半失能人群日常管理等工作。

(九)重点人群。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 帮扶等工作。

十、社会健康管理与服务

(一)社区防控与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主动参与落实社区防控,充分发挥社区干部、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等在社区防控中的作用。指导社区做好防病知识宣传、居民科学个人防护、环境卫生整治、出租房屋和集体宿舍、外来人员的管理,以及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等 的 健康监测。会同社区做好主动排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环境消毒等相关工作,落实限制人员聚集、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二)爱国卫生运动。坚持预防为主,创新方式方法以重点场所、薄弱环 节为重点,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三)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升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个人防护指导,减少人群接触或暴露 风险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积极开展舆情监 测,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四)个人卫生与防护。 引导公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勤洗手、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科学佩戴口罩、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看病网上预约。加强工作生活场所通风和卫生清洁,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与人接触时,保持 “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 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五)心理健康服务。 相关部门联合组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 务队伍,通过心理援助热线服务、网络心理服务平台和在出入境口岸、隔离点、医院、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等方式,为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病亡者家属、一线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等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等工作,促进身体与心理同步康复,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营造相互关爱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十一、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按照“政府主导、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严格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 ”责任。各地政府 要 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保障 ;各 有关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做好个人防护。

(二)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判定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做好院内感染防控。

(三)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二级 及 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 及 以上疾控 机构 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发挥信息技术在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新冠肺炎传播特点、临床特征、策略评估等相关 调查研究 ,为优化防控策略提供科学证据。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鼓励支持发挥中医中药的作用。

(四)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各地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分区分级标准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 ,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不断 总结完善好 的经验做法,完善和调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工作方案。

(五)加强培训演练。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力度,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信息报告、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切实提升 疫情处置、实验室检测和 病例 救治 能力。

(六)加大指导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 防控工作 的 指导 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加大对防控基础薄弱地方的技术指导 和人员培训 协助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提升防控能力。

附件(点击查看):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2.聚集性疫情病例关键信息登记表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4.居家医学观察指南

5.密切接触者医学登记与汇总表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7.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

8.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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