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引导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现印发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监测各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进展和成效,进一步提升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就医可及性,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资源下沉、群众受益,强化医防融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逐步形成服务、责任、利益、管理的共同体,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经济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资源整合。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持续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人、财、物、信息等优化重组、集约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 (三)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加强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县域医共体的协议管理。发挥医保激励、约束作用,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县域医共体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监测对象和方式 (一)监测对象。以县域整体为单位,定期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和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效。 (二)监测方式。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定性指标评价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情况和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情况,衡量县域医共体建设紧密程度;通过定量指标监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际成效。 四、工作流程 各试点县(市、区)于每年3月底前将监测资料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报送监测资料分为两部分:一是政策设计与进展,包括当年出台的县域医共体改革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根据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开展的自评结果。二是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五、指标内容 (一)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 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由责任共同体、管理共同体、服务共同体、利益共同体4个维度构成(详见附件1)。 1.责任共同体。重点从党委政府主导、医共体决策权限、医共体有效考核等方面评判。 2.管理共同体。重点从人员统筹管理、财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管理等方面评判。 3.服务共同体。重点从患者有序转诊、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医防融合等方面评判。 4.利益共同体。重点从收入统一管理、医保管理改革等方面评判。 (二)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 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由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4个方面构成(详见附件2)。指标体系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重点监测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县域就诊率、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占比、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门急诊占比、牵头医院下转患者数量占比、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收入与牵头医院人均收入的比值等指标。 2.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重点监测牵头医院是否达到县级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推荐标准、牵头医院出院患者三四级手术比例、区域内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牵头医院帮助基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数量、“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到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机构数量、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等指标。 3.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重点监测牵头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剔除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下同)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使用率、牵头医院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 4.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重点监测医保基金县域内支出率(不含药店)、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医保考核结果、县域门诊次均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参保人员年住院率等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数据来源。县域医共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数据来自现有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卫生财务报表、医保信息系统等。各地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二)加强监测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对试点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和指导,并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地要合理运用监测结果,与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要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试点方案,协调调整财政、医保等政策,确保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
附件(点击):1.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 2.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监测指标体系(试行).doc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