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2020-7-21 18:5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630| 评论: 0|来自: 国家医疗保障局

摘要: 医保发〔2020〕32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依据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保障行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保发〔202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

《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在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715


 

附件

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依据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医疗保障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全面推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统筹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执法人员等。

2)职责权限。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明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

3)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流程等。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7)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内容。

3.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在官方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开

1.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2.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三)加强事后公示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执法公示要求

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是医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项行政执法信息,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

 

四、全面推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指导执法文书的制作。

各地在统一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具体情况使用。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行政执法。

3.行政执法各环节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不得缺失和遗漏;严格按照执法文书规范格式制作执法文书,对医疗保障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行政执法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但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过程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

3.建立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及时储存在专用存储器集中管理。

4.使用法言法语及规范的文明用语进行音像记录,客观、真实反映执法活动有关信息。

5.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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