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加速稳定性试验方案设计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标准进行,其中“室温或环境温度(TRT)”应选择能代表实际产品储存和使用条件的温度,建议注册申请人采用保守值设计。在进行实时老化试验设计时,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加速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有效期必须通过产品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的实时实验结果进一步验证。如果注册时提交的是加速稳定性验证资料,注册申请人需继续进行实时稳定性试验。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货架有效期验证试验需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检测项目,涉及产品生物相容性可能发生改变的医疗器械,需进行生物学评价。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等验证项目。其中,包装完整性验证项目可包括在设定的时间间隔点目力检测产品包装(是否污染、破损等)及标签(完整性、粘附牢固度、印刷内容清晰度等)、泄漏试验等;包装强度测试项目包括软性屏障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无约束包装抗内压破坏试验和模拟运输试验等。 6.临床前动物实验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实验。如需要,至少提供以下研究资料: (1)研究目的和背景信息; (2)动物种类、模型及其确定依据; (3)动物数量及其确定依据; (4)实验用器械样品选择依据; (5)是否采用对照研究,对照用医疗器械的确定依据; (6)研究指标及其确定依据; (7)观察时间点及其确定依据; (8)实验方法描述; (9)研究指标结果分析,适用时进行统计学分析,方案偏离分析; (10)实验结论。 为保证动物实验的规范性,建议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试验室开展动物实验。 7.其他资料 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提交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生产制造信息 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或特殊过程,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 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各种有机、无机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提交研制、生产场地的相关信息。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临床评价资料 本产品属《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提交相关临床评价资料,包括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应提交相关支持性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对于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应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分析评价。如果选择进行临床试验路径,则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能量危害(若涉及)、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由功能失效/维护/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详述所危害发生的原因、危害水平、采取的降低危害的措施以及剩余危害可接受性评定。 (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参照YY0285.1《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0285.4《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等相关标准,结合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来制定,同时还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2.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可参考附表1设置,如有不适用条款,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如产品宣称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应根据设计特点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4.附录(如有) 建议注册申请人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及制造材料信息。 (七)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由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如经CMA认证)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经该机构预评价并签章的产品技术要求及预评价意见。 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依据。所检验的型号、规格需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规格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规格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需选择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进行未覆盖项目的检验。 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内容除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要求外,还需符合YY 0285.1《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YY 0285.4《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中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 四、参考资料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6.《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 7. YY0285.1-2017《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8. YY0285.4-2017《血管内导管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管 第4部分
球囊扩张导管》 9.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10. 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 11. 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 12. 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13.《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 14.《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15.《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 16.《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1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令第25号) 18. YY/T 0316-20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19.《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4年第9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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