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 ... ...

2020-10-9 12:2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92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以同种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 我国目前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组织供体的病毒筛选多采用检测血清中病毒特异性抗体或抗原的方法,其中对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还要求检测血 ...


3.方案设计

3.1试验分组:应进行合理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对照组的设计应能够用于判定病毒灭活效果,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包括细胞空白对照组、病毒对照组、样品细胞毒性对照组(或滴定前进行细胞毒性试验)、病毒灭活方法终止对照组及试验组。其中,病毒对照组的滴度是计算灭活量的基础,应证实其病毒的零时滴度≥106TCID50/mL。病毒灭活方法终止效果对照组需采用稀释、中和或其他适宜方法终止病毒灭活方法的作用,其病毒滴度应与病毒对照组相当或接近,以证实病毒灭活方法能够在设定的时间终止作用。试验组至少应有适宜的时间点(包括零时),以阐明病毒灭活的动力学,包括灭活动力学曲线。

3.2观察指标:

3.2.1灭活病毒的滴度,采用细胞病变或其他适宜的指标。

3.2.2病毒灭活速率、灭活曲线。以列表和做图的形式报告验证结果。

3.3病毒灭活效果的判定

应综合判断病毒灭活的有效性,除了考虑病毒灭活的量以外,还必须考虑如下因素,审慎评价每次验证结果。

3.3.1所选择的指示病毒是否适宜,验证的设计是否合理。

3.3.2病毒滴度降低量:灭活零时的滴度为污染了病毒的组织释放的病毒量,通过与病毒灭活后测定的残留病毒量比较,计算出该方法实际灭活病毒量。病毒滴度降低量≥4 logs,表示该方法灭活病毒有效。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量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的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降低量。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量为各步骤降低数量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量≤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

3.3.3病毒灭活动力学:病毒灭活通常不是简单的一级反应,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或者残留的指示病毒对该灭活方法有抵抗力,说明该步病毒灭活方法无效。

4.病毒灭活工艺验证原则

4.1若采用一步病毒灭活工艺,应同时对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无包膜RNA病毒、无包膜DNA病毒等四类病毒或其指示病毒(参见表1)的灭活效果均达到4 logs以上,可认为是有效病毒灭活工艺;若采用多步不同灭活原理的病毒灭活工艺,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并保证上述每类病毒灭活工艺至少有一步的灭活效果可达到4 logs以上。

4.2若采用的病毒灭活/去除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产品来源、采集及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灭活病毒步骤的降低量仍需达到4 logs以上。

5.举例说明病毒灭活效果的判断

5.1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检测到剩余病毒量为4 logs,则该病毒灭活工艺不是有效工艺,只能说明具有一定的病毒灭活作用。

5.2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但由于产品本身的细胞毒作用使得检测灵敏度限值为4 logs ,仅能证明灭活2 logs 的病毒。此种情况需改变试验设计重新进行验证,或者应盲传三代,如仍无病毒检出,可认为是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

5.3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但仍可检测到2 logs 的剩余病毒,且清除病毒的量可重复,应认为是有效的灭活病毒的方法。

5.4初始病毒负载量为6 logs ,之后未检测出病毒。但是由于检测灵敏度限值为2 logs ,仅能认为大约灭活了4 logs 病毒。事实上可能等于或大于4 logs ,因此应判定此方法为有效的灭活病毒的方法。

6.其他需考虑的问题

6.1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

6.2模拟的生产工艺参数应尽可能与实际的生产工艺相一致,如pH、温度、反应时间等。应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

6.3病毒灭活工艺对某些类型病毒灭活效果的局限性。

(三)病毒灭活工艺的再验证

产品结构组成改变,生产工艺、生产场地等变更时,应考虑可能对特定病毒灭活工艺效果的影响,均需评价是否需对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再验证。

三、名词解释

1.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以人体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例如同种异体骨、肌腱、脱细胞异体真皮等。

2.植入性医疗器械:用于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

- 全部导入人体;

- 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

通过外科侵入方法,保留在上述操作位置的器械。通过外科侵入方法,部分导入人体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认作是植入性器械。

3.病毒灭活工艺:是指生产企业采用特定的病毒灭活方法对其产品进行病毒灭活。

四、参考文献

1.《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

2.《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

3. YY/T 0340-2002 《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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