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4-2-15 19:10|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286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


第五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与质量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不适合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贮存的;

(四)仅经营医疗器械软件,且经营场所满足其产品存储介质贮存要求的;

(五)仅经营磁共振成像设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放射治疗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

第三十八条 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房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有效防止对贮存的医疗器械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四十条 库房应当按质量状态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采用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施设备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和满足照明需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满足不同质量状态、贮存环境要求的库区与库位。库房温度、湿度以及其他贮存条件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或者仪器。

第四十三条 库房贮存产品包含非医疗器械产品时,应当做好库房分区管理。应当充分评估非医疗器械产品对贮存环境与人员的污染风险,制定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贮存环境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或者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涉及冷藏、冷冻管理的,应当配备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温湿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够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不间断的供电设备(如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发电机组等);

(四)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冷冻)箱、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应当具有自动显示温度、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五)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经过验证并具有温度显示监测功能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提供验配服务的,应当设立符合验配服务相关规定的独立区域。

第四十六条 零售医疗器械的陈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陈列环境应当满足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

(二)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三)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四)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五)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并醒目标示。

第四十七条 自动售械机作为医疗器械零售经营场所的延伸设置位置、数量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自动售械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售械机内的陈列环境应当满足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当对贮存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二)自动售械机内的医疗器械摆放应当整齐有序,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避免阳光直射;

(三)自动售械机的贮存与出货、取货方式,应当有效防止所陈列医疗器械的污染及产品破损风险;

(四)应当具备开具纸质或者电子销售凭据的功能;

(五)应当在醒目位置展示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证照;

(六)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建立畅通的顾客意见反馈机制及退货等售后服务渠道。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库房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与维修,并对设施设备状态进行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应当妥善存放至设施设备档案中。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进行有效管理,保证计量器具性能持续满足要求,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保存相关校准或检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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