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4-2-15 19:10|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332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


第六十三条 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收货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到货以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移入符合温控要求的待验区。

第六十四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第六十五条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

(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六)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人员、验收日期;

(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 企业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应当验收人员或者委托验收人员进行医疗器械验收。直调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医疗器械,验收完成当日,验收人员应当将进货查验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直调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除满足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外,还应当记录验收地、验收人员信息,直调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六十七条 对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以及外观、包装、标签等质量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对销售后退回的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六十八条 企业委托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当对受托方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七十条 入库记录应当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入库日期;

(五)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

(二)冷库贮存时应当根据冷库验证报告确定合理的贮存区域,制冷机组出风口应当避免遮挡;

(三)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四)搬运、堆垛、放置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放置方向等应当符合包装图示要求;应当按照货架、托盘承重范围等要求妥善存放避免损坏医疗器械;

(五)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组合销售的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可以不分开贮存在实施自动化操作的自动化仓库中,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可以按货位分开存放;

(六)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规格、型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七)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八)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行为;

(九)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七十二条 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区分其自营、受托,以及不同委托方的医疗器械。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产品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在库检查记录。

第七十四条 在库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检查医疗器械合理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温湿度监控系统、冷库温湿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四)未采用温湿度监测系统进行自动监测的,应当每天上、下午不少于1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五)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进行质量隐患产品隔离并标,防止其销售出库,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判定与处理。

第七十五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自动售械机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措施。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放置到不合格品区进行隔离,按相关制度采取销毁、退货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盘点,核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数量等,发现质量及数量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保证账、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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