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4-2-15 19:10|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3353|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


第九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以及运输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医疗器械运输,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做好运输过程的产品防护,确保运输过程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并做好运输记录。

运输记录应包括:收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方式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单位、数量发货日期等内容。委托运输时还应当记录承运单位名称和运单号,自行运输时应当记录运输车辆车牌号和运输人员。

第九十七条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根据运输的产品数量、距离、时间以及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况,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符合要求。

冷藏车、车载冷藏冷冻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应当签订委托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定期对承运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委托运输质量保证协议应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运输操作规程、在途时限、温度控制、签收和回执要求等。

第九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对贮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

 

第九章  售后服务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供货者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及与购货者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一百零一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等售后技术服务的,应当设置售后服务部门或者配备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一百零二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等售后技术服务的,或者由约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可以不设置售后服务部门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但应当配备相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三 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应当选择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服务机构,签订质量保证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售后服务的服务范围与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服务机构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售后服务过程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第一百零四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一百零五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供货者。

第一百零六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产品的管理,防止混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退货医疗器械应当经过验收人员质量查验,并生成退货记录。对质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七 退货记录应当包括:退货日期原出库单号退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运输及贮存条件,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退货原因、产品质量状态、退货数量、验收人员等内容。

第一百零八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售后服务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投诉。

第一百零九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对相关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 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除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

为使用单位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范及相应附录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范制定适用本辖区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 本规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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