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食药监〔2016〕139号
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4日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注册受理 2.1材料审查 2.1.1国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2.1.2国产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2.1.3国产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2.1.4国产产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材料 2.1.5证书补发申请材料 2.1.6进口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2.2材料补正 2.3材料受理 2.4材料移交 3.技术审评 3.1组织专家审查组 3.1.1专家审查组的组成 3.1.2专家审查组工作模式 3.2组织合组讨论会 3.2.1合组讨论会的组成 3.2.2合组讨论会工作模式 3.3组织专家论证会 3.3.1专家论证会的组成 3.3.2专家论证会工作模式 3.4安全性审评 3.4.1安全性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4.2产品安全性审评内容 3.5保健功能审评 3.5.1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5.2产品保健功能审评内容 3.6生产工艺审评 3.6.1工艺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6.2生产工艺审评内容 3.7产品技术要求审评 3.7.1产品技术要求专家审查组审评职责 3.7.2产品技术要求审评内容 3.8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审核及异议处理 3.9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 3.10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申请的审评 3.10.1增加保健功能变更注册 3.10.2补充材料、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增加保健功能除外)、证书补发等申请 3.11综合技术审评结论及建议 3.12技术审评建议判定原则 3.13审评时限 3.14沟通交流 4.行政审查、证书制作及信息公开 4.1行政审查 4.2证书制作 4.3信息公开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延续注册、转让技术、变更注册、证书补发等的审评审批工作。 1.3工作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2.注册受理
2.1材料审查
对申请事项属于保健食品注册范围并已完成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系统填报的,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注册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签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注册申请表注明的申请材料清单,逐项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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