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目 录 一、总则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四)环境要求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基本服务 (二)医疗服务 (三)中医药服务 (四)护理服务 (五)康复服务 (六)辅助服务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九)其他要求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服务流程总则 (二)服务接待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六)中医评估 (七)制定服务计划 (八)签订服务协议 (九)建立服务档案 (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五、附录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3.室内空气适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采光水平应当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要求。 4.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 10001.6)和《图形符号 术语 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 15565.2)的要求;无障碍设施符号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的要求。 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的要求;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6.3.1的要求。 6.老年人居室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具安全及无障碍设施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本章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适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等要求。 1.定期巡诊 (1)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2)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3)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2.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1)在诊疗前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在诊疗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 (2)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 (3)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 (5)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3.急诊救护服务 (1)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2)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 4.危重症转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2)医养结合机构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转诊服务。 (3)可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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