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护人员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 (2)医护人员主要为需要安宁疗护的老年人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 (3)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寻求社会支持,为患者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权利。 6.健康管理服务 (1)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老年人,可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立。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可根据各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保证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工作人员应建立老年人就诊、会诊、转诊等接受医疗服务的记录,并放入健康档案中。健康档案应当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2)医养结合机构可每年自行提供或安排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至少1次老年人体检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老年人及其家属,并将结果与医护人员、养老服务人员沟通,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 (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营养、心理健康等健康服务。 7.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健康生活方式及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2)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等及时更新。 (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1. 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 2. 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干预。 3. 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 4.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1.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 2.应当遵循查对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1.物理治疗 (1)物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 (2)康复人员在实施物理治疗前,需要通过身体形态评定、肌力评定、感觉评定、协调评定、心血管评定等评估老年人身体功能,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 (3)康复人员可采用徒手训练和器械训练等运动治疗技术,以维持和恢复因组织粘连和肌肉痉挛等多因素引发的老年人关节功能障碍。 (4)康复人员可采用电疗法、光疗法、磁疗法、超声波疗法、冷疗法、热疗法、压力疗法等物理因子治疗技术预防和治疗疾病。 (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康复服务。 2.作业治疗 (1)作业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自助具适配、助行器使用、轮椅选择与使用、矫形器制作与使用等。 (2)康复人员在实施作业治疗前,需要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评定、手功能评定、知觉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等评估老年人作业功能障碍情况,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 (3)康复人员可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娱乐与休闲活动训练、手功能训练、知觉功能训练等提高老年人生活和劳动能力。 (4)康复人员需要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作业治疗康复服务。 (六)辅助服务 1.辅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或指导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陪同老年人就医并协助老年人完成医疗护理辅助工作等。 2.服务人员若发现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医护人员。 3.服务人员应当遵医嘱协助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与送检,及时取出检验结果报告并递交给医护人员。 4.陪同就医过程中应当注意老年人安全,并及时向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就医完成后及时将用药药量、方式、频率等医嘱内容告知老年人或监护人,并与其他服务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1.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 2.应当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承担。 3.应当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4.应当帮助刚入住机构的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5.应当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并告知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 6.有条件的机构可定期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7.应当协调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老年人,与老年人保持联系。 1.为有需求的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护理服务、康复服务、辅助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可参考本指南前述服务内容与要求。 2.对于有失智老年人入住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色彩、声音、光线、主题装饰等区分各功能区域,房间入口可用老年人熟悉的物品作为具体标识。 ——提供被有效限制的安全徘徊路径,以老年人喜爱或熟悉的色彩、声音、主题装饰等做道路指引。 ——服务场所应当配置门禁系统或电子定位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设置电子监控,有条件的机构可提供防走失手环等设备,防止老年人走失。 ——遮蔽会给失智老年人带来危险的出入口,窗和大片玻璃应当有防撞提示或遮挡物,防止老年人误入或误撞。 ——对失智老年人自带的食品、药品、物品进行监管,隔离危险物品如尖锐用品、有毒物品、洗涤用品、易燃易爆物品、电器,以防老年人受到伤害。 ——对出现伤人、自伤或毁物的失智老年人采取保护性约束,记录起止时间、原因以及失智老人身心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 3.有条件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提供认知康复服务,依据其认知程度、身体机能、兴趣爱好,制定可达成的认知功能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记忆力、定向力、注意力、计算力、执行力、语言功能等训练; ——开展进食、修饰、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开展有利于认知功能改善的运动感觉训练。 4.应当动态观察失智老年人情绪或心理的变化并了解根源,及时交流沟通,多使用指令性及鼓励性语言,适当给予解释、安慰。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失智老年人,必要时应当请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 5.应正确认识失智老年人的精神行为症状,给予其包容与尊重,消除易触发行为问题的不当交流和护理方法。 1.服务人员行为要求 (1)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行为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3)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与权利。 2.服务安全要求 (1)依据《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WS 44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与风险防范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防范。 (2)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防范队伍,及早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 (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白天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各不少于2次。 (4)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时,操作过程应当遵循本指南提到的各项标准、规范、指南及相关卫生健康标准,保障服务安全。 3.医养服务衔接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2)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比较稳定,需要侧重“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住养服务。如果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需要侧重“医”的服务,则应该为老年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 (3)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 (4)医养结合机构可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建立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如同时对机构外人群提供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医、收费、取药等便利服务,并落实老年医疗服务相关优待政策。 (6)厘清医养边界,“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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