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等3项服务能力标准的通知 国卫基层函〔202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适应当前疫情防控新形势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及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我们对《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版)》进行了修订,优化调整了部分指标,对加强儿科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等提出新的要求,形成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同时,我们还研究制定了《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现将3项服务能力标准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2年7月16日
在2018版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修订形成 2022 版服务能力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适用,下同)。 (二)本标准共设置4章100条,用于乡镇卫生院自我评价与改进,并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实地评价的依据。 二、标准分类 (一)基本条款。将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列为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推荐条款。在基本条款基础上,增加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的条款,设为推荐条款,以“★”标注。 三、条款分布
四、能力结果表达方式 (一)采用A、B、C、D四档表达方式。 评价结果采取累进式:达到B档者,须C档同时合格;达到A档者,须B档和C档同时合格。 (二)条款的性质
五、评价结果
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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