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 蜂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盛装原料蜂蜜的周转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装钢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镀锌铁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具备对生产设备、管道、周转桶等清洗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装钢桶的,还应当定期检查内部涂层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五条 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当达到《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中2级要求,生产状态下企业每月至少对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按照标准要求监测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车间应当根据粉碎破壁方式设置适宜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洁净,有效去除和隔离飞溅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条 生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温度控制设施,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湿度控制设施,冷冻干燥后的加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条 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 表4 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八条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见表5。 表5 蜂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
第二十条 蜂蜜生产过程中融蜜温度不得高于60℃。有需要进行脱水的,应当采取适宜的方式,脱水温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条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应当在包装密闭状态下解冻,解冻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时间不应超过72小时;生产过程中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完毕至包装或灌装完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真空冷冻干燥环节)。盛装蜂王浆的容器需要清洗消毒的,应当清洗后用75%食用酒精等进行消毒。 第二十二条 蜂花粉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宜的干燥方式,干燥温度不得高于45℃。采用辐照方式灭菌的蜂花粉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辐照。辐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