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2024-6-22 15:41|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982|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第一部分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各系统肿瘤的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附表1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和治疗调整方案;附表2 免疫相关毒性后重启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注意事项;附表3 反应性毛细血管增生症分 ...


八、替雷利珠单抗Tislelizu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100mg10ml/

适应证:

1.联合紫杉醇和铂类药物或含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用于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的一线治疗。

2.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的治疗。

3.联合氟尿嘧啶类和铂类药物化疗用于PD-L1 高表达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一线治疗。

4.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的既往经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

5.至少经过一种全身治疗的肝细胞癌的治疗。

合理用药要点:

1.应该按照相关疾病指南,治疗前做基线评估,治疗期间定期监测治疗反应及毒性。

2.推荐剂量为200mg/次,每3 周一次,静脉输注,第一次输注时间应至少60 分钟,如果耐受良好,则后续每一次输注时间应至少30 分钟。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3.最常见的不良反应(≥10%)为发热、甲状腺功能减退、体重增加、瘙痒症、白细胞减少症、上呼吸道感染、ALT升高、皮疹、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咳嗽、疲乏和血胆红素升高。

4.肝细胞癌适应证是基于一项Ⅱ期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总生存期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其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本品治疗相对应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的晚期实体瘤成人患者适应证基于替代终点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安全性和有效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5.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反应。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6.建议治疗前进行包括甲状腺功能、心肌酶等的基线检测,在治疗中定期随访用于早期发现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同时需注意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也可能出现于治疗结束后。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严重者或诊断存疑者可由消化科、风湿科、皮肤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组成的免疫不良反应MDT 进行会诊。

7.目前尚无针对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的研究数据,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调整剂量。

8.目前尚无针对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的研究数据,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不推荐使用。轻中度肾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调整剂量。

9.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5 个月内停止哺乳。育龄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本品给药后至少5 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10.因可能干扰本品药效学活性,应避免在开始本品治疗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及其他免疫抑制剂。但是如果为了治疗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在开始本品治疗后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及其他免疫抑制剂。 

 

九、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100mg4ml/

适应证:

1.联合铂类和氟尿嘧啶类化疗药物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或胃食管结合部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2.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PD-L1 综合阳性评分≥10、既往一线全身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

3.KRASNRAS BRAF 基因均为野生型,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高度微卫星不稳定型或错配修复基因缺陷型结直肠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4.既往接受过索拉非尼或含奥沙利铂化疗的肝细胞癌。

合理用药要点:

1. 帕博利珠单抗基于KEYNOTE-590 KEYNOTE-181 KEYNOTE-394 KEYNOTE-177 研究结果, 获批的剂量是200mg/次,每3 周一次,或400mg/次,每6 周一次,静脉输注,每次持续至少30 分钟,不得通过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2.只要观察到临床获益,应继续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直至患者不能耐受,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反应。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即使考虑有疾病进展的可能,但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3.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4.发生4 级或复发性3 级不良反应,虽然进行治疗调整但仍持续存在2 级或3 级不良反应,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如果出现任何重度、复发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以及任何危及生命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

5.老年患者(≥65 岁)无需调整剂量。轻中度肾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的数据有限。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未在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进行本品的相关研究。

6.尚未确定本品在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7.在使用本品之前应避免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影响本品的药效学活性及疗效。但在本品开始给药后,可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免疫介导性不良反应。在患者接受免疫抑制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不可重新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8.帕博利珠单抗可能引起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建议治疗前进行包括甲状腺功能、心肌酶等的基线检测,在治疗中定期随访用于早期发现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因为不良反应可能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期间或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停止后的任何时间发生,应持续进行患者监测(至少至末次给药后5 个月)。

9.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应暂时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并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当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改善至≤1 级时,需逐步减量至停药。基于有限的临床研究数据,发生糖皮质激素无法控制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时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如果不良反应保持在≤1 级,且糖皮质激素剂量已降至≤10mg/d 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则可在最后一次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12 周内重新开始帕博利珠单抗治疗。严重者或诊断存疑者可由消化科、风湿科、皮肤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组成的免疫不良反应MDT 进行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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