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血液学毒性是维奈克拉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在诱导治疗获得缓解前,即使发生4 级血细胞减少,也不应中断本品治疗。在获得缓解后的首个疗程中再次出现4 级血细胞减少且持续超过7 天,仍建议坚持足剂量足疗程使用,治疗结束后推迟下一疗程开始,监测血细胞计数,等待血细胞减少恢复至1 级或2 级,则以相同剂量恢复本品与阿扎胞苷的后续治疗。若在后续疗程中再次出现4 级血细胞减少且持续超过7 天,可考虑将维奈克拉疗程从28 天减少至21 天,监测血细胞计数,等待血细胞减少恢复至1 级或2 级再开始后续治疗。 6.本品与CYP3A 抑制剂联合使用时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剂量。本品与CYP3A 强效抑制剂(如伊曲康唑、伏立康唑、酮康唑等)联合使用时,维奈克拉需减量至100mg/d,若处于剂量爬坡期,减量方法为:维奈克拉10mg d1,20mg d2,50mg
d3,100mg d4;泊沙康唑也属于CYP3A 强效抑制剂,但与泊沙康唑联合使用时,维奈克拉需减量至70mg/d,若处于剂量爬坡期,减量方法为:维奈克拉10mg d1,20mg d2,50mg d3,70mg
d4;与CYP3A 中效抑制剂(如氟康唑等)和P-糖蛋白抑制剂(如胺碘酮、卡托普利等)联合使用时,维奈克拉需减量50%。禁止本品与CYP3A 诱导剂(如利福平、苯妥英钠、卡马西平等)联合使用。本品与P-糖蛋白底物(如地高辛等)及华法林等联合使用,需密切监测联合使用药物的血药浓度、INR
等相应指标。 7.轻中重度肾功能损伤(肌酐清除率≥15ml/min)患者无需调整剂量。轻度(Child-Pugh A 级)或中度(Child-PughB 级)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肝功能损伤(Child-Pugh C 级)患者接受本品治疗时,给药剂量降低50%。 ※8.美国FDA 获批的其他适应证:伴有de1(17p)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既往治疗过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与奥妥珠单抗联合用于初始治疗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十九、艾伏尼布Ivosidenib 制剂与规格:片剂:250mg 适应证:携带易感异柠檬酸脱氢酶-1 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成人患者。 合理用药要点: 1.用药前须采用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诊断为携带易感异柠檬酸脱氢酶-1 突变。 2.推荐剂量为500mg/次,每天一次,口服,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对未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的患者,需至少接受6 个月治疗,从而充分观察临床反应。 3.本品可空腹或餐后口服。服药时,不要进食高脂肪餐,以免导致血药浓度增加。不要掰断或压碎本品服用。本品每天应在固定时间服用。如果服药后出现呕吐,无需补服,按照预定时间进行下一次服药。如果漏服或未在既定时间服药,应尽快补服,但如果距下一次预定服药时间小于12 小时,则无需补服,第2 天恢复原计划时间服药即可。12 小时内不得服药两次。 4.首次给药前、治疗的第1 个月至少每周一次、治疗的第2 个月每2 周一次,此后治疗期间每月一次检查血细胞计数和血生化。在治疗的第1 个月,每周一次监测血肌酸磷酸激酶。在治疗的前3 周至少每周一次心电图检查,此后,在治疗期间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心电图。有任何异常发现均需及时处理。 5.如果必须与CYP3A4 强效抑制剂联合使用,应将本品剂量降低至250mg/次,每天一次。在CYP3A4 强效抑制剂治疗停止后至少5 个半衰期可将本品恢复至推荐剂量500mg/次,每天一次。 6.分化综合征与骨髓细胞快速增殖和分化有关,如果不进行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或导致死亡。分化综合征在开始本品治疗的第1 天~3 个月内发生,不一定伴有白细胞增多症。如果怀疑发生分化综合征,给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并进行血液动力学监测,直到症状恢复并至少维持3 天。如果给予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后,重度症状和/或体征持续超过48 小时,应暂停服用本品。在体征和症状改善至2 级或更低级别时,可恢复本品治疗。 7.本品治疗的患者可能出现QTc 间期延长和室性心律失常。如果QTc 增加至大于480ms 且小于500ms
应暂停本品治疗。如果QTc 增加至大于500ms 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后续减量。对发生QTc 间期延长并伴发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体征或症状的患者,应永久停用。 8.确诊格林-巴利综合征的患者,应永久停用。 9.在中国临床研究中,50%(15/30)的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发生低钾血症。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应常规监测患者的电解质水平。建议同时关注患者是否存在QTc 间期延长。并根据与治疗相关的其他毒性的总体指导原则及QTc 间期延长的指导原则,对本品进行必要的减量及暂停。 二十、贝林妥欧单抗Blinatumomab 制剂与规格:粉针剂:35μg/瓶,另包含1 瓶10ml 静脉输注溶液稳定剂 适应证: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CD19 阳性B 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成人和儿童患者。 合理用药要点: 1.治疗剂量:体重≥45kg 的患者接受固定剂量给药,体重<45kg 的患者根据体表面积计算剂量。难治及复发疾病的患者需在第1 治疗周期的第1~7 天从低剂量起始,体重≥45kg 者给予固定剂量9μg/d,<45kg 者根据体表面积给予5μg/(m2•d);第8 天起至第28 天增加至足剂量即≥45kg者28μg/d,<45kg 者15μg/(m2•d)。用于微小残留病灶阳性患者无需经过剂量爬坡,起始即给予足剂量28μg/d(≥45kg)或15μg/(m2•d)(<45kg)。如治疗期间出现中断给药(如因不良事件发生),未超过7 天可继续该周期治疗直至共输注28 天,中断给药超过7 天则需重新开始新的治疗周期。 2.治疗疗程:难治及复发疾病患者的疗程最多包含2
个周期的诱导治疗、之后3 个周期的巩固治疗及序贯最多4 个周期的持续治疗。1 个诱导或巩固治疗周期共42 天,由28天连续的静脉输注期和随后的14 天无治疗间歇期组成,1 个持续治疗周期包括28 天连续静脉输注和之后的56 天无治疗间歇期(共84 天)。 3.地塞米松预先用药:对于成人患者,在本品每个周期内第1 次给药前1 小时,升高剂量前(如第1
周期第8 天),以及在中断治疗4 小时或以上后重启输注时,用药前预先给予20mg 的地塞米松。 4.高肿瘤负荷患者的前期治疗:对于骨髓中原始细胞比例≥50%或外周血原始细胞计数>15×109/L
的患者,使用地塞米松治疗(不超过24mg/d)。 5.在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期间进行鞘内注射预防性化疗,以防止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复发。 6.轻中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无贝林妥欧单抗用于重度肾功能损伤(肌酐清除率<30ml/min)或正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的药代动力学信息。 7.贝林妥欧单抗开始治疗时导致的细胞因子短暂释放可能会抑制CYP450 酶。在联合使用CYP450 底物(尤其是具有狭窄治疗指数的CYP450 底物)的患者中,第1 周期前9天和第2 周期前2 天发生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最高。应当监测这些患者中的毒性(如华法林)或药物浓度(如环孢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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