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2024-6-22 15:41|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5006|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第一部分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各系统肿瘤的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附表1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和治疗调整方案;附表2 免疫相关毒性后重启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注意事项;附表3 反应性毛细血管增生症分 ...


三十五、度维利塞Duvelisib

制剂与规格:胶囊:15mg25mg

适应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成人患者。基于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附条件批准上述适应证。本适应证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后期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结果。

合理用药要点:

1.度维利塞胶囊推荐剂量为25mg/次,每天两次,口服,与或不与食物同服,每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应整粒吞服,不要打开、掰断或咀嚼。若漏服度维利塞胶囊不足6 小时,建议立即补服,下次按计划时间正常服药。若漏服时间超过

6 小时,则建议等至下次计划时间点服用。

2.使用度维利塞治疗时,需关注和监测可能导致致死和严重性的不良反应发生:感染、腹泻/结肠炎、皮肤反应和肺炎。

3.接受度维利塞胶囊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应预防肺孢子菌肺炎,直至CD4+T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200μl;接受度维利塞胶囊治疗期间,可考虑预防性使用抗病毒药物以防止巨细胞病毒感染及再激活。

4.应避免度维利塞与强效CYP3A4 诱导剂联合使用;当与强效CYP3A4 抑制剂联合使用时,度维利塞胶囊的剂量应降低至15mg/次,每天两次,口服;当与度维利塞联合使用时,应考虑降低敏感的CYP3A4 底物的剂量,并监测敏感的CYP3A 底物的毒性表现。

5.特殊人群: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轻中度肾功能损伤(3090ml/min)的受试者使用本品首次给药无需调整剂量;尚无重度和终末期肾功能损伤(有或无透析)研究数据,该人群用药需谨慎。

6.孕妇服用度维利塞胶囊时有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建议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拥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的男性在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1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7.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服用度维利塞胶囊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1 个月内暂停母乳喂养。

8.老年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未确定本品在18 岁以下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9.其他适应证:至少经过两线治疗的复发/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小淋巴细胞淋巴瘤(FDA 已批准)。

 

三十六、芦可替尼Ruxolitinib

制剂与规格:片剂:5mg15mg20mg

适应证:用于中危或高危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亦称为慢性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继发的骨髓纤维化的成年患者,治疗疾病相关脾肿大或疾病相关症状。

合理用药要点:

1.治疗剂量:按照血小板计数给予起始剂量。(1)血小板计数在(100200)×109/L,起始剂量为15mg/次,每天两次,口服。(2)血小板计数>200×109/L,起始剂量为20mg/次,每天两次,口服。(3)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起始剂量为5mg/次,每天两次,口服。

2.本品可能造成血液系统不良反应,包括血小板减少症、贫血和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治疗前,必须进行全血细胞计数检查,之后每周监测一次,4 周后可每24 周监测一次,直到达到稳定,然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监测。当出现血小板减少症或贫血时,可减少剂量或暂时停止用药,必要时输注血小板或红细胞。

3.中断或终止本品治疗后,骨髓纤维化的症状可能在大约一周后再次出现。若非必须紧急终止治疗,应可以考虑逐步减少本品的用药剂量。

 

4.本品与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CYP2C9 CYP3A4 酶双重抑制剂联合使用时,每天总剂量应减少约50%

 

三十七、莫格利珠单抗Mogamulizumab

制剂与规格:注射剂:20mg5ml/

适应证: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Sezary综合征或晚期(Ⅲ/Ⅳ)蕈样肉芽肿成年患者。本品基于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治疗中国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合理用药要点:

1.推荐剂量为1mg/kg,静脉输注至少60 分钟。每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首个治疗周期第1815 22 天给药,在随后的治疗周期每2 周输注一次,分别在第115 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2.首次输注建议使用解热镇痛药和/或抗组胺药进行预处理(如苯海拉明和对乙酰氨基酚),如果发生13 级输注相关反应和需接受治疗的症状,应暂时中断输注本品,在症状消失后重新开始输注时,输注速度应至少降低50%,如果输注相关反应复发且无法控制,则需终止输注。如果出现危及生命(4 级)的输注相关反应,应永久停用本品。若发生输注相关反应,在随后输注本品前应给予预治疗。

3.皮肤反应为本品常见不良反应。大多数治疗相关皮炎为12 级,有4.3%的患者出现了≥3 级的药疹,药疹发作的中位时间为15 周。如果出现1 级皮疹,考虑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如果出现严重程度为23 级的皮疹(与药物相关),需中断本品治疗,并给予至少2 周的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直至皮疹改善至1 级或更低,之后可以恢复本品治疗;如果出现危及生命(4级)的皮疹或任何级别的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应永久停用本品。如果怀疑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停止本品治疗,除非已排除Stevens-Johnson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且皮肤反应已好转至1 级或以下,否则不得重新开始治疗。

4.本品最常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是肺炎、发热、输注相关反应和蜂窝织炎。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输注相关反应和药物性皮炎,这些反应中大部分是12 级。重度不良反应包括4级呼吸衰竭(1.1%)以及5 级不良反应多发性肌炎和脓毒症(各0.5%)。

5.结合药代动力学分析,不建议肾功能损伤患者调整剂量,不建议在轻中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调整剂量,尚未在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对本品进行研究。

6.老年人无需调整剂量,尚未确定本品在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推荐育龄期女性患者或男性患者的配偶用药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6 个月内有效避孕,尚不明确本品是否经乳汁排泄,除婴儿出生最初几天外,其他时间可考虑哺乳期合并本品用药。需充分评估母乳喂养的获益和母体对本品的临床需求综合评估哺乳期用药同时是否可继续哺乳。本品对生育力影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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