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2024-6-22 15:41|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4958|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第一部分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各系统肿瘤的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附表1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和治疗调整方案;附表2 免疫相关毒性后重启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注意事项;附表3 反应性毛细血管增生症分 ...


附表

附表1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和治疗调整方案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严重程度

治疗调整

反应性毛细血管增生症

3

暂停用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

永久停用

肺炎

2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34级或复发性2

永久停用

腹泻及结肠炎

2级或3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

永久停用

肝炎(适用于非肝细胞癌患者)

2 级,AST ALT 3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TBIL)在1.53 ULN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34 级,AST ALT5 ULN,或TBIL3 ULN

永久停用

肝炎(适用于肝癌患者)

AST ALT35 ULN,若基线状态在正常范围内

AST ALT510 ULN,若基线状态AST ALT 13 ULN

AST ALT810 ULN,若基线状态AST ALT 35 ULN

TBIL1.53 ULN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级或至基线状态后恢复给药

AST ALT:>5 ULN,若基线状态在正常范围内

AST ALT:>10 ULN,若基线状态>ULN

TBIL:>3 ULN

永久停用

肾炎

23级血肌酐升高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级血肌酐升高

永久停用

内分泌疾病

症状性2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23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23 级垂体炎、2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3级高血糖症或1 型糖尿病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

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

4 级垂体炎

34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

4 级高血糖症或1 型糖尿病

永久停用

皮肤不良反应

3 级或疑似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 级或确认的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永久停用

血小板减少症

3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

永久停用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34 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

23 级胰腺炎

2 级心肌炎

23 级首次发生的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暂停给药,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

4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的复发性胰腺炎

34级心肌炎

34级脑炎

4 级首次发生的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永久停用

复发或持续的不良反应

复发或持续的不良反应

复发性34 级(除外内分泌疾病)

末次给药后12 周内23 级不良反应

未改善到01 级(除外内分泌疾病)

末次给药后12 周内糖皮质激素未能降至≤10mg/d 的强的松等效剂量

永久停用

输注相关反应

2

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

34

永久停用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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