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常规放行检验分析和采用先进的分析技术进行的质量研究和特性分析研究数据。特性分析通常包括结构特征、纯度、杂质分析(工艺相关杂质及产品相关杂质)、体内外效力、免疫学特性等研究。除常规放行检验项目外,不同类别疫苗质量研究和特性分析应考虑开展以下研究,并鼓励对影响疫苗效力或安全性的其他结构特征(如,空壳病毒)开展研究。 需对代表性批次进行与研究阶段相适应的、较为全面的质量研究和特性分析研究。 在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完整的结构确证数据可在申报新药上市时提交。疫苗的生物效价研究是反应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的综合指标,建议尽早开展相关研究。 1.结构确证和理化性质 1.1 灭活疫苗 提供病毒颗粒大小、纯度(电泳、不同原理色谱纯度等)、保护性抗原含量、主要蛋白构成及抗原谱分析和完整性等必要的研究资料。 1.2 基因工程重组疫苗 除参照重组治疗用生物制品要求提供适用的相应资料外,对于形成病毒样颗粒的疫苗,还应提供病毒样颗粒关键结构研究的相关资料。如果是纯化的抗原肽或具有保护性特点的表位肽,提供必要的正确性鉴定研究结果。 1.3 病毒载体类疫苗 应对病毒载体类疫苗纯度、序列活性、生物效价、感染性/转导效率、毒力、复制能力、表达目的抗原的正确性等特性进行分析。 1.4 DNA疫苗 应对核酸序列(包括影响疫苗稳定性、转录、翻译表达效率的关键元件)、长度、纯度(超螺旋缺刻、生产过程及贮存期间易出现变化的结构)、生物效价、感染性/转导/转录效率等特性进行分析。 如涉及佐剂或新型抗原递呈系统,应结合其与抗原相互作用的结构或特性开展必要的质量研究,理化结构特性如佐剂等电点、粒径及其分布、与抗原的吸附率等;脂质体包封率、粒径等;生物学活性如佐剂或新的抗原递呈系统对抗原的呈递效果、降低佐剂或抗原毒性和/或增强抗原免疫反应的相关研究等。 2.杂质 生产工艺、贮存、和/或用于保存原液的密封容器中产生的、和/或稳定性研究批次中发现的潜在杂质,包括工艺相关杂质和疫苗的降解杂质。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申请,可根据来源、风险及残留量的安全性水平等,列出潜在的杂质及当前拟定的质量标准(建议结合毒理试验结果、文献资料、既往积累的认知信息等综合考虑)。对于开发后期临床试验,除了早期临床试验申请提供的信息之外,还需进一步进行杂质的分离、鉴别、对生物活性影响的分析。考虑其在生产和贮存期间是否显著增加及其与疫苗有效性的相关性,确定是否纳入过程控制或放行标准;对于需纳入质控体系的项目应随研究的逐步推进加强标准要求,如果通过工艺验证可有效清除,可结合工艺进行控制。 对于药典中的检测,必须符合药典的标准(如,宿主细胞蛋白残留、宿主细胞DNA残留、牛血清残留等)。 3.疫苗的生物效价 体内效力试验:首选的方法为中和抗体检测方法(如,小鼠ED50法)。应选择适宜的实验动物品系,建立检测动物血清中和抗体或总抗体的方法,包括中和试验毒株、包被抗原、参比品的研究等。如有必要和可能,鼓励建立抗体性质的评价方法,如亚型测定、针对抗原中和位点的分析等。 体外效价检测:一般是对疫苗抗原含量的检测,需建立疫苗抗原含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制备检测用参比品等,并进行方法学验证。 动物保护性试验:系最理想的临床前有效性评价及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可结合药效学研究开展。 由于对病原体认知有限及不同类型疫苗免疫机制不尽相同,鼓励对细胞免疫水平的生物学活性开展相关研究。 质量标准中需纳入针对新冠病毒的体内效力指标。 以列表形式提供质量标准,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限度标准。 提供质量标准拟定依据及拟定过程(包括是否符合我国或者国际通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各国现行版药典的要求等),说明各项目设定的考虑,总结分析各检查方法选择以及限度确定的依据。根据临床前药效/毒理研究批次检定结果、初步的生产工艺知识、稳定性研究等数据分析标准限度范围拟定的合理性。 申报临床时提供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应能初步证实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对重要指标或关键质量属性(如保护效力、抗原量、免疫原性、灭活试验等)的检测方法,应提供与研发阶段的控制及重要性相符或适用的验证资料;上市阶段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提供全面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应提供建立的参考品或对照品来源、制备、检定结果、标定过程及稳定性研究(定期复检)等方面的初步研究资料。 提供确定用于临床试验的工艺、规模及生产线生产的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尽可能包括详细的制备控制技术条件和参数,便于溯源、事后分析改进、充实、完善相应的控制要求。 原则上,申报临床试验应提供能代表临床样品工艺的三批产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且批量需满足临床试验需求。应急情况下若考虑减少批次,需提供充分的支持依据,如已有早期数据或平台先验工艺经验支持的、关键参数控制基本明确、过程监测数据较为充分、药学可控度高等;并在开展早期临床研究的同时继续按照常规注册要求进行多批次生产以确认工艺的稳健性和可控程度。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与评价应当遵循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的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临床申报阶段应提供能够支持临床试验开展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 建议将新冠疫苗的体内效力指标作为关键指标纳入稳定性研究的考察指标,尤其针对质量特性表征存在局限性的产品。 (九)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来源、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等研究 如涉及特殊给药装置,如电穿孔装置、鼻喷装置、无针注射器等,需提交相关研究资料或其他适用的支持资料。 如果有可替代或支持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如采用与已上市疫苗同样的包材、辅料、处方等),应提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