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药审中心通告2020年第48号) ... ... ... ... ...

2021-2-23 19:4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60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

摘要: 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申请人与药审中心审评团队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 2018年第74公告于2020年12月10日废止。 ... . ...


第三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提出与商议

第八条  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交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1)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2)应满足本办法要求;

(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交;

(三)参加沟通交流会议人员的专业背景,应当满足针对专业问题讨论的需要。

第九条  符合上述沟通交流条件的,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申请时应注明沟通交流的形式。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收到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后,应在申请后3日内按上述要求完成初步审核,存在资料不全等不符合情形的,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符合要求的,送达相关专业审评团队。

经审评团队审核,认为会议资料不支持沟通交流情形的,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

第十一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需在确定会议日期后5日内通过“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包括日期、地点、注意事项、需进一步提交会议讨论的资料,以及药审中心拟参会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

(一)拟沟通交流的问题,还需要提供额外数据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

(二)申请人参会人员专业背景,不能满足沟通交流需要,无法就技术问题进行沟通的;

(三)不能保证有效召开会议的其他情形。

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申请人之窗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需在完善相关工作后,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30日内召开,Ⅱ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60日内召开,Ⅲ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75日内召开。

 

第四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电子版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为保证沟通交流会议质量和效率,会议前药品注册专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充分协商,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药审中心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并形成初步审评意见。

 

第五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沟通交流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依事先确定的会议议程进行,对会前提出的拟讨论问题逐条进行讨论,过程中提出新的会议资料、产生的发散性问题和临时增加的新问题原则上不在沟通交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沟通交流会议时间为60-90分钟内。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应按照《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附3)要求撰写,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写明共同观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分别写明各自观点。会议纪要最迟于会议结束后30日内定稿,鼓励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项目管理人员在定稿后2日内上传至沟通交流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查阅。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共识和会议分歧两部分内容,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第十八条  药审中心必要时可对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工作档案存档备查。申请人及其他参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等。对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药审中心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延期或取消

第十九条  确定召开会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延期:

(一)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

(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一般情况下,会议延期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告知申请人。会议延期由项目管理人员与药品注册专员商议,一般延期时间不应超过2个月。因申请人原因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申请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  确定召开会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取消:

(一)申请人提出取消会议并经药审中心同意的;

(二)申请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书面交流方式回复的。

一般情况下,会议取消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核实或咨询时,可以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平台、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一般性技术问题的咨询,不对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过程中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指定1-2名药品注册专员,并提供药品注册专员的姓名、电话等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药品注册专员专门负责药品注册事宜。申请人应通过药品注册专员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项目管理人员也仅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进行接洽。如果药品注册专员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申请人之窗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沟通交流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管理人员与药品注册专员商议,确定沟通交流会议时间、议程和资料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沟通交流的会议资料,应归入申报资料作为审评依据。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之前的会议重要资料,如《沟通交流会议资料》、《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会议纪要等,由申请人归入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审评过程中的会议资料,由药审中心归入申报资料。

第二十五条  药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与申请人私下接触,特殊情况需经药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930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通告)同时废止。2018727日发布的《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中与本办法沟通交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

2.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3.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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