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合作协议 ...

2018-8-30 20:02|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341|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34号。为贯彻国发〔2013〕35号、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的 ...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合作协议》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同时加强中医药老年人才资源保护传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全国老龄办综合部

                                                                              2015年10月2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同时加强中医药老年人才资源保护传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中医药局”)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协商,秉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就合作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标

第一条  双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城乡老年人健康水平,将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纳入各自部门专项规划和重点工作,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保护和发挥老年中医药人才资源优势,培育和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推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科学发展,使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成为保障老年人健康水平、提升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力量。

二、合作机制

第二条  建立国家中医药局与全国老龄办之间的部际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之间、相关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有关企业与中医健康养老机构之间,依法依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共同领域的更紧密合作。

第三条  双方视工作需要,就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进行研究和磋商,协调制定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调工作小组,由双方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组长。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和全国老龄办事业发展部分别作为各自联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进行工作会晤、联合调研、经验和技术交流、人员交流、举办研讨会、部际协调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宣导。

第五条  双方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支持和工作力度。

三、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加强部际交流与合作,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更好服务城乡老年人健康。双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第六条  双方共同在乐龄工程开展中医药相关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和作用。依托养老机构及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的作用,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以及中医药、治未病、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引导全民强化健康老龄化观念,自觉培养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共同开发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评审可供机构和个人应用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荐项目,开发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包、中医康复护理服务包、中医家庭养生保健服务包,经试点后逐步推广。支持运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为更多老年人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为一体的服务。

第八条  共同保护和开发老年中医药人才资源。建立老年中医药人才资源库,保护老年中医药人才资源,创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模式,打造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品牌。结合银龄行动、乐龄工程,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允许离退休中医药人员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老年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第九条  共同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老年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针对老年病、慢性病的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发推广。积极推动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等中医药资源有效融入养老服务业。

第十条  共同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型人才培养。支持中医药院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制定相关培训标准及教材,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制定中医养老服务标准,包括人员结构、设施、技术方法、环境条件、服务体系建设、服务项目等。根据标准对涉老机构的中医养老服务能力进行认证、分级。

第十一条  共同致力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市场。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老龄工作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规范中医药养老服务市场,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优秀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全国敬老文明号”评比,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切实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

第十二条  共同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遴选部分地区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工作,探索中医药与健康养老深入融合发展模式。遴选部分中医药健康养老机构(以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主要特色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疗养机构、临终关怀机构等),建设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基地,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样板、总结经验。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双方应积极推进协商同意的合作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联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尽速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合作协议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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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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