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判定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风险程度,根据在国内外化妆品中使用历史、食用历史等情况,结合原料功能、性状等,对新原料进行分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根据所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具体情形分类,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 一、一般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应当清楚阐述新原料的来源和研制情况、制备工艺及其质量控制情况和安全评估情况等内容,应当能够充分证明在限定的使用条件下,将新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中引用科学文献或法规资料,应当与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具有相关性,其中载明的原料来源、使用目的、使用规格、适用范围等限制性条件应当适用于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 二、检验相关资料要求 (一)检验报告要求。 1.检验报告出具机构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检验相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原料开展必要的检验,并根据检验项目的需求,向承担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验样品。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及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之外的功能评价报告等可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评价等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当由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2.检验报告书要求与体例要求。承担化妆品新原料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方法要求。 1.理化微生物和评价方法要求。化妆品新原料理化和微生物检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国际通行方法或者使用自行开发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自行开发试验方法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 2.毒理学方法要求。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 3.动物替代方法要求。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应用的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相关资料要求 (一)总体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结合新原料开展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在逐项对每个毒理学试验的方法、试验过程、毒理学终点等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新原料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进行综述,并得出安全性评价结果。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可以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委托开展的毒理学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科学文献资料和国内外政府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 (二)毒理学试验项目要求。 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可以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用途、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情况,增加或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 1.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5.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 6.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7.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如果该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经口摄入可能性大时,应当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8.致畸试验; 9.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10.吸入毒性试验(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须做该项试验); 11.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12.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需提供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有健康危害效应(不包括局部毒性)的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交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资料。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寡肽、多肽、蛋白质类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同时提交皮肤吸收/透皮试验和免疫毒性试验资料。 纳米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供各项毒理学试验方法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的适用性说明。对拟用于皮肤部位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提供皮肤吸收/透皮吸收试验资料;对于有可能吸入暴露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同时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三)情形分类和相应的资料项目要求 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的功能、性状,以及在国内外化妆品中使用历史情况,或者食用历史情况等,新原料分为以下六种情形,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申报注册和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特征,判定新原料应当属于的具体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详见附表): 情形1: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以及其他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情形2:国内外首次使用的,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情形3: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6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能够同时提供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供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 情形4: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情形5: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化妆品新原料(原料所使用的部位应与食用部位一致),应当提交上述第2~5项毒理学试验资料,并应根据原料的暴露量、使用方式等对原料进行风险评估; 情形6:化学合成的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0道尔顿,且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结构和性质稳定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应当提交上述第2项和第4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已有国际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新原料,或者境外化妆品监管部门已经批准使用的新原料,应当分别根据上述情形分类的资料要求,将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境外化妆品监管部门批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相应的内容进行整理并提交。 (四)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要求 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被视为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符合上述情形3和情形4的新原料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 1.新原料与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的质量规格、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相同,新原料的安全使用量不高于境外上市化妆品中的使用量; 2.含该原料的化妆品在境外上市不得少于3年; 3.能够证明含该原料的化妆品在境外已有足够使用人群的相关证据材料; 4.在境外上市的含该原料的化妆品未出现过因该原料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 5.未见该原料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相关文献报道。 (五)安全食用历史相关资料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被视为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新原料,符合上述情形5的新原料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 1.取得我国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认证或其他相应资质的食品用原料; 2.经国内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技术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安全食用的原料。 附表:化妆品新原料情形分类和资料项目要求
注:上表中画“○”的,表示必须提交该项资料。资料项目要求的上角标注含义解释如下: ① 对于境外有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应说明原料在境外使用于化妆品的情况。 ② 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新原料应当提交该项资料。 ③ 在情形3中,能够同时提供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交该项资料。 ④ 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时需提交该项试验资料。 ⑤ 除情形6外,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时需提交该项试验资料。 ⑥ 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须提交该项资料。 ⑦ 根据每个新原料的实际情况提交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