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标准项目享有科研课题待遇的通知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53号),进一步调动中医药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积极性,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和水平,加强中医药标准研制工作与中医药科研项目紧密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研究是技术标准研制的前提和基础,技术标准是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升华,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要强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标准研制的协同发展,以科技创新不断促进技术标准水平的提升,同时以技术标准研制不断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中医药科研工作要将技术标准研制和标准化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作为重点领域给予支持。中医药科研项目要明确技术标准研制的目标任务,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立项过程中做好与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的衔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重视并鼓励有关人员积极申报,对承担或者参与中医药技术标准工作的人员予以支持,将技术标准制定任务作为科研课题对待,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中医药技术标准项目享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科研课题待遇,按照《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给予相应的政策待遇。主持或参与中医药技术标准项目人员,可依据其在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度,作为工作量考核、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等的依据。 四、中医药技术标准和标准化研究成果可按照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于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各级政府和行业团体的科技奖励范围。中医药技术标准项目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等行业团体奖励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酌情予以推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