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解决中医药临床及产业关键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我局根据重点研究室建设的实际需求和长远规划,组织修订形成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和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 (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本地区重点研究室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协同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 (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保障机制; (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报重点研究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重点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重点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具有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且与本单位的科研优势和发展重点一致,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依托单位须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5%(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条件。 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具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基地和支撑科研活动的实验条件与场所。 (四)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第十条 重点研究室应按照如下程序申报、立项: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 (二)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推荐,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并通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正式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启动重点研究室建设;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在遵循中医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立项后即进入首个建设实施期,建设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在首个建设周期内,实行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报制度。重点研究室依托单位须每年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期内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重点研究室建设单位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最晚于首个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验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确认,并进入下个建设期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参考专家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评估;若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仍然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重点研究室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首个建设期的重点研究室,应继续按照重点研究室建设管理的要求运行,每2年由专家委员会对重点研究室2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和学术贡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档案验收等。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重点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和科研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对评估不通过的重点研究室限期整改,再评估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成果转化与推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应当成立由与本研究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优秀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室的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以学术(学科)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为主,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研究室聘任流动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要建立良好的开放机制,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多学科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注明重点研究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地方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投入相应配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要建立有效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室经费使用由重点研究室主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和计划,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入作为引导性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题启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完善数据库、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