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上述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解读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在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整合修订了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两部分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健康要求、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健康要求包括: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范部分,保留并丰富了GBZ 235标准的内容,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等内容,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方法是修订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给出了确定检查项目的原则。关于一般项目检查方法主要依据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原则,结合放射工作的特点,部分基本信息资料和特殊项目检查方法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适任性评价:主检医师可依据放射因素名称和职业照射种类增加相应检查项目,出具报告遵循的原则同GBZ 188。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的处理和离岗时检查结论。 《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解读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1—2011)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对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的研究有了新进展,针对标准使用时发现的问题,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考虑与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标准的衔接和一致性,对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对职业性放射性慢性甲状腺炎、临床型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及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癌的诊断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理原则。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不是单一疾病,而是甲状腺组织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引起的一组甲状腺疾病,本次修订增加第8章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改变等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依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的基本原则,要同时满足疾病认定原则、危害因素判断原则及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判断原则。 本次修订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者提供科学、恰当、适用的诊断依据,便于对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提高我国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技术水平,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近年来,核医学设备得到大量应用,目前已经发布了多项核医学防护相关的标准。《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以《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为主体,对8项核医学防护相关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标准中规定了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总则、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放射防护管理要求、尸检放射防护要求、131I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粒籽源植入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放射防护要求、应急处理要求。 总则包括管理要求、正当性要求、最优化要求。诊断中的正当性要求指出, 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宜尽量避免对怀孕的妇女使用诊断性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告知患者或受检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应尽量避免对哺乳期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或受检者适当停止哺乳。 治疗中的正当性要求指出,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对怀孕的妇女不应实施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应对胎儿接受剂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解读 《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整合了9项不同放射治疗设备的放射防护标准或设备相关的放射防护部分。标准中放射治疗设备涉及目前在用的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治疗机、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装治疗机、X射线及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术中放射治疗的移动式电子加速器、医用X射线治疗机、低能X射线放射治疗设备和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但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粒子植入、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放射防护。 标准规定了放射治疗防护的管理要求、正当性要求、最优化要求、质量保证要求、放射治疗设备防护性能要求、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治疗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检测方法与要求、应急处理要求。 标准中涉及的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按照共性部分统一要求、特殊放射治疗设备部分单独明确要求的方式进行整合制定,最终和临床实际放射防护目的匹配,方便管理,易于放射治疗设备相关厂家、使用单位及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使用,促进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相关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使放射治疗患者最大获益同时保护职业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安全。 本标准在使用时要根据放射治疗设备类型,在标准中统一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部分分别查找对应的治疗机房放射防护要求。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解读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包括X射线摄影设备、X射线透视设备、牙科X射线设备以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射线设备,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放射诊疗手段。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放射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相关标准。为便于标准使用,对WS 76—2017《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18—2017《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20—201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21—2017《医用数字X射线摄影(DR)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22—2017《乳腺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30—2017《乳腺计算机X射线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和WS 581—2017《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7项标准进行整合修定,并增加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和防护性能检测的一般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和防护性能检测,包括X射线摄影设备[含X射线屏片摄影设备、数字X射线摄影(DR)设备、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设备]、X射线透视设备(含直接荧光屏透视设备、影像增强器透视、平板透视设备)、牙科X射线设备(含口内机和口外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X射线设备、乳腺X射线摄影设备[含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设备(乳腺屏片)、乳腺数字X射线摄影(乳腺DR)设备、乳腺计算机X射线摄影(乳腺CR)设备]。移动式X射线设备、便携式X射线设备、车载式X射线设备、碎石机和医用常规X射线模拟定位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CT)装置和锥形束CT的质量控制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