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和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点击阅读): 1.內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2日
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 年版)
为规范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关节镜诊疗技术包括关节内、关节外的内镜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术前准备室(区域)、手术室、麻醉恢复室、关节镜清洗消毒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骨科、运动医学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 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或有10 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本机构执业医师。 2.术前准备室(区域)。 术前准备室(区域)的人员配置应能满足患者术前准备需要。 3.手术室。 (1)手术室数量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至少1
间手术室达到I 级洁净手术室标准。 (2)每个手术室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m2(房间内安放基本设备后,要保证检查床有360°自由旋转的空间),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 (3)关节镜设备安放要采取集成的移动推车或吊塔。 (4)手术室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吸引、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清洗消毒、药品、贮存柜等。手术室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手术室应配备监护仪、除颤仪及抢救车,保证相关设备组件运转正常,储备充足。 (6)手术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 4.麻醉恢复室。 (1)麻醉恢复室的规模应与手术室的规模相适应。 (2)麻醉恢复室应配置必要的监护设备、给氧系统、吸引系统、急救呼叫系统、急救设备及相应的医护人员,保障患者安全。 5.关节镜清洗消毒室。 (1)关节镜的清洗消毒室须设置在专用区域,配置相匹配的清洗消毒设备,包括全自动和(或)人工内镜洗消机器、附件清洗用的超声清洗机器、测漏装置、干燥装置等。 (2)洗消区应接近手术室,便于内镜转运。 (3)清洗消毒室各个分区明确,必须设置独立的污物处理间。 (4)内镜器械储存区温度、相对湿度等符合行业标准。 (三)有经过系统培训具备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骨科、运动医学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 年,且1 年内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麻醉和重症监护专业。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所需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关节系统肿瘤相关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关节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2)有5 年以上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关节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3)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 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45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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