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提供申报检测试剂适用的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声称适用的不同肿瘤药物上市证明、药物说明书、不同肿瘤药物适用的检测试剂、预期人群、目标基因及变异类型、适用的样本类型等。 2.提供同一类抗肿瘤药与申报试剂所检测靶标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研究资料,提供人群中生物标志物的分布频率或生物标志物的变异与治疗反应之间关系研究资料。支持或扩展的肿瘤治疗药物和生物标记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提交临床研究、临床数据的回顾性分析或其他研究资料。 3.申请试剂已完成既往伴随诊断相关研究和/或正在进行的相关伴随诊断研究(如有)。有关试剂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4.申请试剂与已批准的同类伴随诊断试剂异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用途人群、适用样本类型、被测生物标志物、反应原理、反应体系、相关试剂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同类试剂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等。 (二)产品风险分析 与产品变化相关的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三)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分析性能研究一般包括灵敏度、特异性、准确性、精密度等研究,这些研究通常在试剂注册申报时已要求提交。当生物标志物对应的肿瘤治疗药物存在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时,已获批与具体肿瘤治疗药物伴随的伴随诊断试剂申请添加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无需额外提交分析性能研究资料。 对于拟申报与具体肿瘤治疗药物伴随的伴随诊断试剂,应按照伴随诊断试剂相关注册申报要求证明申报试剂与肿瘤治疗药物之间的关联性。当申报试剂获准与具体肿瘤治疗药物伴随且该类生物标志物存在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时,其要求等同已获批与具体肿瘤治疗药物伴随的伴随诊断试剂要求,即申请添加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时,无需额外提交分析性能研究资料。 (四)阳性判断标准确定资料 明确申报试剂阳性判断标准在不同治疗药物中是否存在不同,如存在不同,应提供在不同药物中存在不同阳性判断标准依然能够支持适用同类肿瘤治疗药物的依据。检测基因变异的检测试剂可能会有不同的阳性判断标准。这些分析方法可能会有自己的评分算法或/和细胞检测方法,这可能会影响到临床有效性的评估。对于那些检测相同生物标志物和具有相同分析性能的伴随诊断试剂,不同的阳性判断标准会筛选出不同的阳性患者。例如:不同PD-L1检测试剂单克隆抗体选择存在差异,且同一PD-L1检测试剂对不同治疗药物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定标准。 在设定申报试剂检测结果阳性判断值确定依据时,应包括阳性判断标准研究方案、设定评价标准、研究过程、研究原始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与结论等。方案应考虑不同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人群流行病学信息、疾病类型等。应列举阳性判断值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统计学方法。如存在不同样本类型,应明确临界值在不同样本类型中是否有差异并提供支持性研究资料。 (五)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拟申报与具体肿瘤治疗药物伴随的伴随诊断试剂,应当根据申报试剂所检测靶点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临床评价方式来证明其临床有效性,具体要求可参照相关伴随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对于与肿瘤治疗药物共同进行临床试验的伴随诊断试剂,可提交与肿瘤治疗药物上市过程中的最终临床试验资料,证明其临床有效性。所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应与申报试剂中的药物相关信息一致。 (六)产品说明书 如申报试剂存在适用的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且满足本指导原则要求。该试剂预期用途项中,可以声称适用于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并列明目前申报试剂所适用的所有的已上市肿瘤治疗药物名称(可以列表)。 以EGFR检测为例,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多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如:阿法替尼(Afatinib)、厄洛替尼(Erlotinib)、吉非替尼(Gefitinib)、奥希替尼(Osimertinib)、达克替尼(Dacomitinib)和埃克替尼(Icotinib)等均适用于患有EGFR 19del或L858R突变的NSCLC患者的治疗,因此它们都属于同类治疗药物。试剂说明书预期用途可描述为:本试剂盒用于定性检测NSCLC患者经中性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样本中EGFR基因变异。其中19del、L858R突变可以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适应症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具体药物名称建议列表列出)。 需要特别注意,EGFR突变基因中也存在部分靶向耐药基因突变,例如:基于现有临床文献研究,EGFR基因T790M和C797S耐药性突变与19del和L858R敏感性突变存在不同分子作用机理,暂不能等同适用于19del和L858R突变适用的同类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七)伴随诊断试剂扩展预期用途的途径 依据体外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注册试剂说明书变更属于许可事项变更。建议注册人按照许可事项变更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第五项(六)和(十一)要求进行注册变更。 本指导原则制定适用于在法规变更要求框架下讨论伴随诊断试剂是否适用同一类肿瘤治疗药物的许可事项变更。如申报试剂存在其他事项变更,建议注册人按照体外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合并事项变更。 试剂说明书变更或编制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 四、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5号).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14年第17号公告)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4.FDA.
Developing and Labeling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 for a Specific
Group of Oncology Therapeutic Products,Document
issued on April 14,2020. 5.FDA.
In Vitro Companion Diagnostic Devices,Document
issued on August 6,2014. 五、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