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规财函〔2021〕70号) ... ... ...

2021-5-8 13:2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624|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为推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中医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函〔202170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中医药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并经局党组2021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42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中医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208)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国家规划体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和管理的规划分为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专项规划、中医药区域规划。其中,中医药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对中医药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中医药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医药专项规划是以中医药发展的医疗、人才、科技、文化、国际等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中医药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细化;中医药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中医药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中医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

 

  第三条 中医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中医药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中医药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 中医药发展规划由局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编制工作。中医药专项规划由局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医药规划,由编制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统筹协调后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规划,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划,由编制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备案;局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规划,由编制部门自行管理,送局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医药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和论证、报批和发布、实施和评估等程序进行。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规划编制经费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中医药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规划编制部门应对规划立项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规划编制部门应深化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对规划期、论证情况、编制方式、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说明,充分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

 

  第九条 局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局业务部门研究制定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编制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局党组会批准后作为局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中医药规划,编制部门还应当重点说明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对未纳入编制清单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向局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编制建议,由局规划管理部门商编制部门并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条 局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清单实施的跟踪督促。确有必要的,应当商局有关业务部门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对规划编制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编制中医药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和政策举措并进行充分论证。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部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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