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规发[2021]73号) . ...

2021-5-18 15:31|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502| 评论: 0

摘要: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立机构基地先行先试设立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鼓励公立机构基地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 ...

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规发[2021]73号) . ...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支持国家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服贸规发[2021]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中医药、外事、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移民管理主管部门: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是实现中医药服务出口的重要力量。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致辞中关于拓展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决策部署,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现就支持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立机构基地先行先试设立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鼓励公立机构基地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境外消费者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医药康养服务。

()支持成立区域性中医药服务贸易医联体或联盟,鼓励公立机构基地和民管机构基地加强合作。

二、创新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引导加大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出口买方信贷等信贷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境外医院(包含我援建医院)以购买中医药服务的方式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在受授国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对外援助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可行性。

()支持基地承担建设国家级和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国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介与推广,为境外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及文化普及性培训。

三、提升便利化水平

()支持基地利用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建立面向海外患者的推广门户,拓展国际营销渠道。

()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基地作为邀请人,为境外患者及其具有亲属关系的陪同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或邀请信,驻外使领馆按规定为境外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办理签证提供便利。因人道原因需紧急入境就医的外籍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可凭上述证明

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建立并完善中药及其制剂国际寄递标准和指引,鼓励跨境寄递企业承接中药及其制剂国际寄递服务,支持基地为中医药服务国际患者提供便捷的诊断后服务。

()为公立机构基地执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及参展任务出国团组提供便利。公立机构基地企业人员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十一)完善基地内部制度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办理外汇收支提供支持,服务贸易业务取得的收入专账核算。

四、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十二)鼓励基地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基地根据服务购买方(国际医疗保险公司、旅游公司、健康管理公司等)的要求,以合约形式自主设计、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内容、流程等。

(十三)将基地纳入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利用双边自贸协定、经贸合作备忘录等,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空间,推动中医执业资格国际认证和中医执业人员跨境自由流动,加强中医药服务品牌保护。

(十四)支持基地开展对外投资和技术合作,通过自建、合资、并购等方式,注重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平台作用,扩展中医药境外商业存在。

(十五)支持基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打造融合中医药康养理疗养生等服务和旅游服务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集聚区。

(十六)鼓励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加强与在华外资企业和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组织合作,吸引更多在华外籍人员使用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

(十七)支持基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培养更多既懂中医药又懂外语及国际营销的复合型人才。

(十八)充分调动中医药人员参与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为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人员在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定激励制度。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负责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各项措施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基地的海外宣传力度,做好基地建设督导。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基地评审复审,复审不合格将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基地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新认定基地自动享受相应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持,推动政策加快落实。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发挥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大对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各基地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先行先试,加快形成示范作用。基地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商务部(服贸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合司)报告。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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