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中医业〔2011〕30号
郑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西医人员从事针灸治疗定性问题的请示》(郑卫〔2010〕233号)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此复。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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