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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红十字会 冀医保发〔2026〕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北省红十字会
2026年1月9日
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分步分批、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到2028年底,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形成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待遇与筹资相挂钩的公平适度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长期护理保险为独立险种,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资金池,资金统筹使用,现阶段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稳妥推进省级统筹。
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三年推进。2026年起,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参保筹资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筹资标准和渠道。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
(1)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建制初期,全省统一费率为0.3%,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收入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致,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人员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统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统筹地区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按0.15%执行,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从0.3%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与居民医保合并征收时,以开征时执行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0.3%,缴费基数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基本医保标准报省政府确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具体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符合情形如下。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且该统筹区已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其待遇按该统筹区居民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但该统筹区未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该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后,其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且两个统筹区均已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其待遇原则上按两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就高享受。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在不同统筹区参保,仅一方所在统筹区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则待遇按已建立统筹区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执行。若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所在的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因无居民无法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在本人基本医保参保地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若基本医保参保地尚未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可临时纳入待遇保障范围,基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后,待遇按居民标准执行。
报销资金来源:①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由该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②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报销资金按照就高原则,由待遇水平高的一方进行支付。
若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双方均符合参保条件,仅一方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原则上减半;若双方均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8周岁以下已合法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并享受职工待遇。
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民政部门等认定后可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并享受参保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省内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
(7)其他筹资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等多种渠道,对特定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时的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统一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与筹资挂钩,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筹资标准在0.15%至0.3%之间调整的,待遇随筹资水平相应提高。未就业城乡居民按0.15%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30%左右;按0.3%费率筹资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