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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天津市医药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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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药集采发〔2022〕1号

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天津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机构

在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医保局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组织实施、落实监管责任。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工作机构,承担本市药品网上采购的具体工作。

三、采购范围

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药品网上采购。

对于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市规定采购。

四、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内容

(一)明确采购主体

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执行药品采购规范,确保采购药品均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完成。鼓励各医药机构联合,探索在采购平台进行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二)实施分类采购

1.限定价挂网采购。对于国家谈判、国家定点生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涉及的药品,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的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以国家和我市带量采购相关要求作为限定价格。医药机构按不高于限定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2.短缺药品采购。对于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医药机构可直接与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及时在采购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可组织开展专项带量采购,议定采购价格,医药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进行采购,对医保目录内的品种实施医保基金支持政策,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3.基准价挂网采购。对于未纳入限定价挂网采购和短缺药品采购范围且符合价格要求的药品,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本企业同品种名称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发生实际采购的最低价格(通过带量采购形成的价格暂不纳入企业自主申报范围),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本企业同品种名称所有药品的限价。企业自主选择在津销售的剂型、规格和包装,确认在津销售价格,在津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限价,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基准价,相应药品列为我市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医药机构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企业自主申报价格、限价和基准价格共同形成药品价格信息库,价格信息库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6个月。对于调整周期内,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更低的基准价格,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调整,并做好药品价格信息库维护。

4.监控挂网采购。对于无法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入监控挂网采购范围。医药机构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监控挂网采购品种符合基准价挂网采购规则的,可转为基准价挂网采购。

(三)做好医保支付协同

对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根据挂网采购类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限定价挂网采购和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以限定价格或基准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同一品种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药品的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监控挂网采购品种,取价格信息库中同品种名称药品参照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企业自主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的短缺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根据挂网采购情况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短缺药品专项带量采购品种,以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强网上采购行为管理

1.挂网药品如3个月内未发生网上采购,进入产品休眠期,视为未挂网,暂停网上采购。待医药机构有实际使用需求时,重新进行议价采购。

2.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监管,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第一责任人职责。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第一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采购平台上报本机构上季度药品实际采购入库数据,市医药采购中心对医疗机构上报的入库数据与网采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季度网采情况报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五)推动落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

1.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的价格。

2.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品种药品超过三家,经公示确认后,取消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资格。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可恢复挂网资格,挂网方式和价格按分类采购方式确定,如对其他未过评药品价格产生影响,两个月内完成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对接工作,持续推进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网采平台。对网上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采购量大、采购金额高、存在采购异常的品种,经遴选后组织开展带量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加强对监控挂网药品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合理使用药品。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准确、完整传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采购价格调整周期内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五)本方案印发后,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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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3〕80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市医药采购中心、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参保患者权益,规范医药机构中药产品采购行为,按照《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举措》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将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中药饮片指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指已取得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机构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行采购,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逐步实现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进行采购。

三、挂网采购方式

(一)中药饮片由医药机构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规范上传采购信息,实施挂网阳光采购;

(二)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通过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维护产品信息。医药机构通过平台议定价格后,实施采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采购价格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首次提交挂网申请时应承诺不高于本产品现行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最低价;无省级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不高于本产品在医疗机构医药机构当前实际采购最低价。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限价动态调整,对于省级平台挂网或医疗机构医药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日起30日内申报调整承诺价格。对于价格承诺和调整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适时启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降低采购价格。

(二)完善采购平台支撑。按照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有关要求,市医药采购中心完善工作流程,确保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及时挂网,完善采购平台三色九段线功能,通过平台展示医药机构采购价格水平,为定点医药机构议定价格提供信息支持。

(三)规范医药机构采购行为。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采购行为,执行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中药饮片应确保到货验收5个工作日内在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准确填报采购信息,中药配方颗粒应严格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与企业议定价格、开展采购。

(四)加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管理。市区医保部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医药采购中心加强采购数据的分析和梳理,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网上采购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5日执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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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4〕43号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继续扩大改革成效,全面执行中选结果,根据《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1〕2号)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就我市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参与申报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品种见附件,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按照其申报的采购量计算,具体采购量按照购销合同量执行。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一年。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采购结果,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中选价格采购。及时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需求量,按要求与中选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支持以区为单位组织区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需求量。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完成中选配方颗粒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周期内同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采购量。

(二)加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和销售价格管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引导价格作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同品种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引导同品种中药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议定价格、联盟采购等形式,进一步降低同品种中药饮片采购价格。

(三)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供应管理。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购销合同时,应承诺按照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中选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工作,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仍应做好供应保障工作。采购过程中,若供应企业不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或供应质量标准不达标中药配方颗粒,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中选产品清单中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药配方颗粒。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并由医保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续做好药款直接结算工作。按照我市直接结算工作要求,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配方颗粒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五)协同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最低中选价格加成25%为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销售价格低于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供应未中选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个人需个人自付费用情况。

(六)加强监测考核。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的监测,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协议考核、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完善门诊按项目付费下的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点数核定方法,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后,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和各门特病种分别核算)较集采前一年度运行数值降低的,降低部分按50%比例纳入门诊中药饮片(配方颗粒)付费点数核定范围。其中,对于各机构类别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的普通门(急)诊、糖尿病门特和癌症放、化疗和镇痛治疗门特等支付类别,原则上应在不高于各机构类别医疗机构集采前一年度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的基础上,落实对该机构类别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激励机制,对于开展其他门特支付类别服务的,可在不高于相应门特类别的全市医疗机构集采前一年度平均每剂中药饮片(配方颗粒)费用的基础上落实医保激励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带量采购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通过采购管理、协议管理、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执行集中采购结果、规范上传中药配方颗粒费用信息的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对执行中,不能保障配方颗粒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等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验收和入库的管理,推动合理使用。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惩不法行为。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配方颗粒质量的行为。企业配送集中采购品种,应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不按规定上传医保发生费用、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配方颗粒平稳有序供应。

本方案自2024年7月26日执行,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药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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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办发〔2025〕24号

各区医保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推进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工作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加快推进网上采购工作,确保3个月内实现网上采购。新增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通过采购平台采购作为前置条件,确保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网上采购流程。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采购、销售行为,支持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关注所经营的医保药品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差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网上采购工作。

二、细化工作流程支持网上采购

采购机构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功能,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全面接入采购平台。完善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采情况监测统计分析,将定点医药机构网采情况纳入协议考核,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细则。

三、加强医保经办管理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进一步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加强日常履约情况核查,对发现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机构,按协议要求处理。市、区医保部门加强联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涉嫌欺**取医保基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药品追溯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要求,医保部门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完善从采购到结算的追溯码采集应用流程,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协同推进网上采购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要完善内部工作流程,按要求接入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采购工作。医保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和衔接,协同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在充分尊重医疗服务、医药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推动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网采率逐步提高。做好网上采购工作与预警亮牌管理机制的衔接,协同推进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与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持续优化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定点医药机构的问题和建议,确保网上采购工作稳妥推进。

                                                                              市医保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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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5〕30号

各区医保局,市医药采购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短缺药品直接品挂网采购政策,促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加强价格风险防范和应对,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0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短缺药品直接挂网范围

纳入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属于我市直接挂网的短缺药品

二、坚持保供优先,落实直接挂网

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主申报调节价格,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价格风险处置工作。市医药采购中心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直接挂网,严格落实《操作指引》要求,做好分类挂网。

三、加强监测评估,研判处置价格风险

市医药采购中心在受理挂网时加强信息披露,研判潜在价格风险。加强已挂网药品监测评估,每月对价格和配送情况开展监测,对存在异常涨价苗头或异常涨价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明显危害的进行提醒告诫;对存在异常涨价现象等风险较高的情况反馈市医保局,市医保局运用函询调查、约谈整改、信用评价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

四、常态化落实价格风险处置工作

坚持公平合理,透明均衡的价格导向,持续优化我市短缺药品挂网采购规则,依托我市短缺药品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审计、纪检部门移交等不公平价格线索,市医保局指导市医药采购中心常态化开展处置工作,加强短缺药品挂网和价格管理过程中的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市医保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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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5〕88号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了《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医保局
                                                                                                            2025年11月27日


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根据挂网规则共识精神,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坚持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扎实做好服务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挂网范围

药品挂网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挂网范围。

对于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挂网。

三、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

四、挂网申报内容

药品挂网申报内容包括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信息。挂网价格信息为申报主体承诺供应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的挂网价格。所有申报主体均应实施药品挂网采购。

药品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根据挂网共识相关精神,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按照短缺药、国家集采、省际联盟集采、新上市药品等药品属性进行分类挂网,并明确各类药品挂网价格要求,制定《天津市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

五、挂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对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协同。

(一)短缺药品以其挂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保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按国家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国家、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按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政府定价确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在我市完成首发价格直接挂网的医保目录内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三)价格风险处置药品以符合价格要求的企业承诺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四)其他挂网药品,按不高于挂网限价挂网的,以挂网限价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不符合挂网限价的,取已挂网同品种药品(不含价格风险提示红标或黄标药品的价格)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为该药品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六、常态化推进药品挂网和价格动态调整

(一)逐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将各类差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可单独提出申请,由市医药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市医保局复核后按程序完成挂网,并根据价格水平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申请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二)我市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更低的挂网价格时,企业应于价格调整后的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定点医药机构采购主体责任。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规范采购行为,严格按要求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二)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发挥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挂网价格。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上限价,鼓励医药机构在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议价结果由采购平台记录保存,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经医药机构与企业议价,形成九段线价格,代表价格高、中、低水平。对医药机构在采购中选择红、黄区偏高价位产品的行为及时预警,进一步提升医药产品采购价格透明度。

(三)加强追溯码管理和应用,采购平台实行“带码挂网”“带码投标”,医药机构在采购药品时要严格落实扫追溯码,做到“无码不采”“逢采必扫”,及时上传追溯信息。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公示。对于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本方案印发后,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要求执行。


附件: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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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现对药品挂网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原则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二、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药品分类挂网细则

(一)短缺药品

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以下简称“短缺药品”)价格坚持市场决定,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调节价格,企业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和价格风险管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5〕30号)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医药机构自主采购,实施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企业自主申报本企业同品种药品在全国各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格供医药机构参考。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

1.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2.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

3.未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

4.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

5.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

1.国家组织集采我市主供、备供、续约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第二备供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格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备供中选药品的,按中选价格挂网。

3.非我市主供、备供、第二备供的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中的高值,同时不得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

4.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药品梯度降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挂网。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参比制剂暂不设红标价格。

5.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和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挂网。同品种过评药品在我市挂网超过三家的,取消未过评药品的挂网资格,在过评后可恢复挂网资格。

(四)联盟及我市集采药品

1.联盟及我市集采的中选、续约药品按我市中选价格挂网。

2.联盟集采非供应我市的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中选价中的高值。                                                

3.同品种非中选的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4.同品种非中选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和生物类似物以同品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5.同品种非中选的未过评药品,在我市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格60%,且不高于同品种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和集采最高中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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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3-2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国家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同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已公布最高零售价药品差比计算后的价格。

2.国家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

(六)新上市药品

有首发价格的新上市药品,以首发价格直接挂网。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细化完善挂网流程,支持新上市药品在我市首发挂网。

(七)价格风险处置药品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企业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其他药品,以承诺价为基准,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不予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八)中药配方颗粒

符合国家或我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或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并已在天津市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且符合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市最低挂网价格。以同品种同规格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3倍为红标价格。

(九)其他药品

1.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

同品种同企业药品在平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且不高于同品种同企业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对高于《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结果挂网的药品按照药品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标识为黄标药品。

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经差比价规则换算的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我市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我市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同品种不同企业药品挂网细则

2.1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

(1)参比制剂

药品以同通用名(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品种药品

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化学药品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

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60%。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

(4)豁免条件

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2.2化学药注射剂

(1)参比制剂

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若同品种其他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2)过评同品种药品

过评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

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以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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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挂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3-3

(3)未过评同品种药品

同品种参比制剂已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同品种参比制剂未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已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

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品种药时,以未过评同品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品种药时,未过评同品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1.8倍的按红标管理。

(4)豁免条件

小于50ml(不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于50ml(含)注射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3中成药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2.4生物类似药

在我市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同品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

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补单采购管理

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作为临时性措施允许医药机构与企业先自主议定价格采购使用。药品生产企业应同步按流程完成药品挂网工作,医药机构须于15天内在平台补单,采购中心按程序复核价格后予以挂网采购。

五、撤销挂网管理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六、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改进监测分析工作,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重点对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或变化幅度巨大的,利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作,排除价格风险。

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管理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管理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七、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实行动态调整。药品价格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同品种药品多家企业申请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药品挂网价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排除风险后,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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