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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4〕19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人口流动和新业态发展带来的参保需求变化,巩固拓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成果,夯实共富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根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现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健全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参保长效机制,分类精准施策,强化激励约束,优化参保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享格局,在高质量发展中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参保政策。切实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工作。
1.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在常住地参保政策。推动非本地户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学龄前儿童可凭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鼓励中小学生、高校学生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工作。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加快推进其他居民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2.省内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内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
3.在省内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人员,如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与养老退休地不同的,可以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并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在省外办理职工养老退休的人员,如退休前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为省内,可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其中在省内缴费未满1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期缴纳至满10年。养老保险需要延期缴纳的人员,如在户籍地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的,可选择在户籍地或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按规定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手续。
(二)完善筹资政策。健全居民医保基准费率制度,执行筹资标准动态调整、筹资责任均衡分担、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等配套机制,稳定居民参保缴费预期。
1.居民医保缴费与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综合基金累计结存、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合理设置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分担比例结构。
2.各级财政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或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3.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建立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统筹基金零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参保积极性。
1.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可报费用限额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可报费用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2.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未中断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缴费中断的,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居民在参保缴费的同时,可通过补缴未参保年度保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其中,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可修复至等待期6个月。修复缴费标准参照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跨年度、跨制度转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4个月及以上的视为未连续参保,待遇等待期参照前述规定执行且累计计算。
3.职工医保参保中断3个月内转入人员、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户籍或取得学籍次月起3个月内人员、取得本省户籍、居住证、全日制学籍,刑满释放等符合参保资格3个月内人员,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办理参保手续的,不设固定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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