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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为何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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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18: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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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1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过国家药监局有篇《2019年化妆品备案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析》,给出的解释大致是这样的:
      国家药监局提醒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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