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病例申报
第九条 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医保基金年终清算结束后、特例单议申报开始前,测算确定本地本年度特例单议申报具体条件,并在河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中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特例单议实行线上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逐例提交申报病例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例,可申报特例单议:
(一)住院天数超过上年度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该病组(DRG)/该病种(DIP)平均住院天数5倍(含)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倍数);
(二)住院总费用超过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该病组(DRG)支付标准/上年度该病种(DIP)次均住院费用5倍(含)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倍数);
(三)监护病房床位使用天数超过该病例住院床位使用总天数60%(含)的;
(四)需转科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的疑难复杂病例;
(五)因运用创新医疗技术或创新药耗导致费用较高的。
第十二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与调整内容,定期遴选并公开特例单议创新药品,供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使用。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在落实省级特例单议创新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遴选本地特例单议新药耗新技术,报省医保局备案后,供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使用,保障临床诊疗和医疗技术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特例单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电子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含基本信息、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等)、病程记录(按日期顺序,含病例特点、初步诊断、鉴别诊断等)、手术记录(含手术操作名称、开始结束时间、病情抢救记录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含出院诊断、入院出院情况、诊疗经过及结果等)、费用明细、其他可支持审核的补充材料。
(二)医保结算清单。
(三)报告单。包括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细菌培养报告记录、药敏记录、病理检查报告记录、非结构化报告记录、住院医嘱等。
以上材料均通过数据接口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应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应于病例正常月度结算结束后的两个月内(不含结算当月)完成申报,规定时限内随时可申报。因非主观因素造成未能及时申报的病例,定点医疗机构需向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补报申请,说明理由,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补报申请进行研究,将病例处理意见报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同意后,完成补充申报。医保基金年终清算等特殊工作阶段下,医保部门可视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申报时限,并提前告知定点医疗机构。